原创│出口货物退运税务指南
作者:刘辉 导师:廖娟
出口企业将货物出口后,货物因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需重新入境退回企业是常见业务,但仍然有很多财务人员咨询理道货物退运税务上应该如何处理。
因此,本文就出口货物退运涉及的税务处理、程序、外汇等方面依次给予分析。
企业将出口货物重入境有两种方式,一是作为退货物品处理,需要办理退运手续,不涉及增值税,收到退运货物的当月开具红字出口发票,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二是作为一般贸易进口,之前出口环节仍按免抵退税申报,进口环节缴纳关税及增值税,缴纳的增值税可以抵扣。
需要办理退运手续,进口时不涉及关税及进口增值税,收到退运货物的当月开具红字出口发票,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2条第12款)
之前出口环节按正常出口处理,仍按免抵退税申报,货物再次入境时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处理,进口海关手续与进口其他物品一致,进口时需要缴纳关税及进口增值税,进口企业凭取得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款。
(国税发[2004]148号文第一条)
两种方式涉及不同的退运程序,第二种方法按一般贸易进口处理与一般的企业出口、进口手续一致,这里不做介绍,这里仅第一种方法按退货处理做详细介绍。
第一种方法按退货处理时,企业需减少收汇,但同时企业减少了出口的货物金额,外汇总量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一般A类企业,可不向外汇局办理备案。如果企业之前已全额收汇,办理退汇时,建议向银行了解是否需要提交相关退运的资料。
第二种方法按一般贸易进口处理时,企业再次进口货物应办理付汇手续,而不能在出口环节减少收汇,不对该批货物进行付汇,会使企业外汇总量形成偏差,产生外汇风险。因此,企业再次进口货物也需要向原购货方支付货款,办理付汇手续。
(汇发[2012]38号)
退运的两种方式下,虽然按一般贸易进口处理时,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但仍存在额外缴纳的关税,且进出口的货物单价应符合市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水平,为避免额外增加税务成本,建议企业按退货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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