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拖网拉非法捕捞螺蛳5845公斤,13人被判刑!

12月4日,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检察院联合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法院、江苏省洪泽湖渔政支队,在濒临洪泽湖的泗洪县界集镇周咀村为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非法捕捞”法治教育课。当日,盱眙县法院在现场公开审理高某某等1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泗洪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耀阳出庭支持公诉并代表该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4月,高某某明知洪泽湖水域处于封湖禁渔期间,仍多次组织张某某、倪某某等人至泗洪县界集镇周咀村附近的洪泽湖水域通过船拖网拉的方式非法捕捞螺蛳,并收购上述人员捕获的螺蛳约5845公斤。2019年5月11日凌晨,高某某等人在洪泽湖边交易螺蛳时,被江苏省洪泽湖渔政支队当场查获。

庭审中,公诉人结合高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耐心细致地向前来旁听庭审的湖边群众讲解本案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非法捕捞螺蛳对湖泊生态环境的影响。

螺蛳是湖泊重要的底栖生物,食性很广,其食物包括水生高等植物、藻类、细菌和小型动物及其尸体或腐屑,对净化水质、降解污染、减少水体富营养化、保护湖泊水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

经审理,盱眙县法院分别判处1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拘役三个月十五天至五个月不等的刑罚,并责令被告人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共计2万8千余元。

庭审结束后,泗洪县检察院、盱眙县法院与江苏省洪泽湖渔政支队共同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用本案被告人缴纳的生态修复赔偿金购买鱼苗7万余尾放流到洪泽湖中,弥补非法捕捞行为对湖泊造成的生态损害。

洪泽湖十年禁捕是江苏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泗洪县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打击刑事犯罪、提起公益诉讼、开展普法宣传、制发检察建议等形式,着力提升群众法治意识,共同保护洪泽湖生态环境的同时,防止“上岸”渔民“重操旧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按照《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我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文件精神,自2020年10月10日起,洪泽湖省管水域所有捕捞作业行为全部停止。在洪泽湖水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能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50公斤以上的;

二、使用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捕捞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捕捞的;

四、实施非法捕捞行为被发现后,以销毁、抛弃捕捞工具、水产品等方式逃避公安、渔政等职能部门检查的;

五、实施非法捕捞行为被发现后,拒绝、阻碍公安、渔政等职能部门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江苏省泗洪县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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