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行程单后加价出售,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为何不起诉?
购买行程单后加价出售,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为何不起诉?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杭州#
案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杭余检三部刑不诉〔2021〕22号)
1.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到12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向他人购买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行程单于2008年纳入发票管理),后加价出售给周某某,涉及票面额共计人民币70万元。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3.实务体会
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除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即普通发票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出售发票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二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不过,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属于普通发票呢?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用于进项抵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因此,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属于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非法出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涉嫌的罪名为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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