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出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法院这样判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 刘传江

私家车投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开展顺风车业务时出险,保险公司能否以私家车擅自改变车辆用途从事营运不予理赔?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顺风车不属于营运车辆,保险公司须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回放

开顺风车发生事故

哈尔滨市车主刘某于2019年4月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自己的私家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刘某平时将私家车用做顺风车分担点车辆使用费。2020年1月9日晚,刘某驾车“顺风”拉着关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升街由北向南行驶,与张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导致双方车辆受损,关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要承担相应损失赔偿。

刘某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刘某是对家用轿车投保,出险时刘某车辆正从事顺风车业务,属于营运车辆,改变了投保时车辆使用性质,属于保险免赔责任。刘某不认可保险公司说法。他认为,顺风车属于互助行为,是车主与乘客分担油钱,不属于运营车辆,且公安机关也没有认定是非法运营。保险公司若以顺风车是营运车辆为由拒赔,等于认定他在从事非法运营,与公安机关的结论相悖。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双方各执一词,刘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刘某自认事故发生时其在拉顺风车,但是顺风车属于车辆使用中偶尔性营运,不是从事专业客运或者货运营运,不能认定为属于合同通用条款中改变投保车辆使用性质的情形,故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张某出租车辆停运损失费5745.60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私家车注册顺风车不属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所规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无需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营运,无需进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申请,亦不需获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现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刘某驾驶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并按家庭自用汽车投保。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规定:“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人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法院认为,刘某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的资讯,搭乘顺路乘客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行为,与其日常行驶习惯和车辆使用目的基本一致,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营运,并不会使得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免除保险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11月30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专家观点

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威律师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家庭自用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与保险公司成立合同关系,双方对合同履行负有权利义务,没有严格事由不能随意排除自身责任的承担。《保险法》对保险免责虽有规定,但是必须以投保人故意、重大过失等严重过错为前提。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顺风车驾驶人过错使用车辆因拉乘顺风乘客即增加了该车肇事的风险。顺风车在《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约束下存在,具有合法性,这种互助形式不属于擅自改变车辆用途。

孙威表示,顺风车与营运车辆有本质区别,营运车辆与顺风车车辆使用目的、日常行驶习惯、使用频率、出行范围、车辆和驾驶人的疲劳程度均有极大的不同,依规顺风车虽略超出自用范围,但是不以盈利为目的,车主在顺路的情况下捎带同路线的乘客一起出行,对行驶路线较为熟悉,其行为不必然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提出的被保险车辆用途变更致使的车辆发生事故的概率显著增加,不符合客观事实。法院在法律的框架下论理有据,对顺风车的法律性质、保险法免责条款的理解与适用,给予公正客观评述,在定纷止争的同时也给保险公司近年来出现的类似不予理赔案件以否定性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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