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案说法 | 反败为胜:民事诉讼关键证据证明力成为胜诉关键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上述法律条文对诉讼当事人提出了两项义务:
第一,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论是以起诉,还是以抗辩或反诉形式提起的,均有提供责任的义务;第二,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必须有足够的证明力,否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所以,一般来讲,在民事诉讼当中,提供的证据越多,证据的证明力越高,胜诉的可能性便越大。
我们以一个案例来理解上述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
海淀区某公司(销售商)购买生产厂家1000套“四件套”床上用品,对外进行销售。有客户购买后因为质量原因投诉销售商,为此其和客户签订了协议并赔偿损失。随后销售商以生产商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起诉,请求退货并赔偿损失。销售商提供的证据依次是:1、进货单据;2、作为样品的两件产品;3、样品不合格的检测报告;4、与购买者签订的和解协议,赔偿额30万。
针对原告诉讼请求,本案争议焦点可以总结为以下三项问题:
1、检测样品是否为我方销售的;
2、检测机构是否有资质;
3、检测机构的选定程序是否合法。
法律规范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结合本案事实、原告证据和相关法律规范,被告可以提出下列抗辩:
1、认可进货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但对证明目的提出质疑,因进货单只能证明双方有业务来往,但不能证明进货单所涉及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2、原告无法证明其提供给法庭的作为样品的两件产品是生产商生产的。从法律要件分类说分析,原告主张两件产品是生产商生产的,乃是一种积极事实的主张,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完成证明,法官不能形成心证,则应认定其未能完成证明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
3、不认可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关联性,也不认可其证明力。依据前述规定,鉴定意见应为经司法机关的法定程序委托的机构做出,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只能是其提供的书证,证明力较弱。且当事人应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鉴定材料和鉴定意见都应当交由法庭质证。原告并未证明其自行申请鉴定所使用的样品为被告所生产。
4、被告承担原告向第三人赔偿的基础应为被告生产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原告并未证明被告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能举证证明质量问题与赔偿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受理法院支持了被告的抗辩理由,判决原告败诉。
总结起来,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和诉讼重点包括:
第一,证明责任的分配;第二,鉴定意见(包括质量检测报告)的证明力,包括鉴定机构的资质、检材的选择、鉴定方法、鉴定程序等;第三,与案外人签订的赔偿协议能否证明实际损失,损失与被告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损失数额是否合理,均为审查重点。引申一下,有的离婚案件诉讼中一方拿出欠条要求按照共同债务处理,法院一般不会认可,这是同样的道理。
由此可见证据在诉讼当中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不容小觑,甚至可以成为决定案件胜败的关键因素!
本文作者 鲁升阳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擅长公司里的诉讼案件,包括分析法律关系,制定诉讼策略,跟踪诉讼过程,调整诉讼思路。
尤其擅长处理不动产纠纷,曾多次代理过大型不动产纠纷案件。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法律咨询,房地产项目的投资、开发、销售等各个环节提供法律意见及可行性论证。
代理二手房买卖纠纷的诉讼、为房屋买卖双方拟定合同、代签房屋买卖合同。曾多次代理因拆迁而引起的房产纠纷、家庭继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