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和赠与的几个问题
关于继承和赠与的几个问题
咨询问题
父母共同所有的房屋登记在母亲名下,父亲去世、母亲健在,该房屋能否被继承?其母亲是否有权赠与该房屋全部产权?
律师解答
一、尚健在的人所有的财产,不能被认定为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遗产的认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本案中,虽然房屋登记在咨询人母亲名下,但是系咨询人父母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所得,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咨询人继承该房屋时,应当先分割出其母亲所有的份额,然后再在按照咨询人父亲的份额进行继承。
二、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根据该规定,继承应当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不能提前继承。遗嘱作为立遗嘱人生前处分其死后遗留财产的一种法律行为,在继承开始之前,即立遗嘱人未死亡时,遗嘱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遗嘱继承人不能依据遗嘱要求执行遗嘱内容。本案中,咨询人母亲尚健在,遗产继承尚未开始,其不可以通过继承取得其母亲的个人合法财产。
三、咨询人可通过受赠与或遗嘱取得房屋所有权
一是关于咨询人父亲的财产处理。即在继承其父亲财产时,先分出其母亲财产;其父亲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按照遗产进行处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需要注意的是,在其父亲遗产继承过程中,除其母亲及其本人外,是否存在其他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
二是关于咨询人母亲的财产处理。在咨询人母亲同意的情况下,其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其母亲的财产:一是通过赠与方式,双方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并进行公证,优点是可以及时实现过户登记,需要交纳公证费、印花税、契税及其他附加费用;二是订立遗嘱方式,为避免出现意外情况,可对遗嘱进行公证,在其母亲去世后可取得房屋所有权,无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契税等,需要交纳公证费、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根据该规定,故根据以上两种方式,均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免征印花税的情形】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根据该规定,赠与和继承均不属于免征内容,均需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该规定,咨询人作为继承取得可以免交契税;赠与取得,咨询人需要交纳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因咨询人系其母亲的子女、赡养人、继承人,其父亲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故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均无需缴纳缴纳营业税。
综上,继承与受赠与比较,继承的优点是缴纳的税费最少,但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取得财产;受赠与缴纳的税费相对较高,但是可以及时取得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