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赠与情人财产,原配能否要求返还?部分案例裁判规则汇总

作者乔谦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婚外情赠与第三者房产、车辆等财产,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或交付前,赠与人可撤销赠与。但现实中更多的情况是赠与之后原配一方诉请第三者返还所受赠的财产。本文总结部分案例的裁判规则,诸如全额返还还是部分返还、返还房屋还是返还钱款、返还给原配个人还是返还给夫妻二人、证据的一般种类、患有精神疾病的原配能否直接起诉要求返还、以金钱维持情人关系协议的效力如何、赠与人是否与第三者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被告第三人如何确定各方诉讼地位等。

【最高人民法院倾向性意见】

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及各地人民法院裁判的基本规则来看,支持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系无效行为,判决返还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夫或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需要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如果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赠与行为无效。另一方以共有财产权为由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全额返还,还是部分返还?】

案例一: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7民终2539号吴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和结果:男方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原配诉请返还全部财产,法院判决返还全部财产;

裁判规则:

1.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法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2.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3.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判决全部返还;

案例二: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1民终2059号于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和结果:原告起诉第三者要求全额返还所受赠财产,法院判决支持全额返还;

裁判规则:

1.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收据、银行交易明细、发票、购车手续等,认定赠与人与第三者存在情人关系,为第三者购买车辆、保险等事实;

2.第三者明知赠与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长期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并非善意受赠人,涉案赠与合同无效,应返还全部财产价款;

案例三: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民初5425号丁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和结果:原告离婚后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全部受赠财产,法院判决返还一半的款项;

裁判规则:

1.根据法律规定,个人有处分个人财产的绝对权利。作为共有权人,有权分割处分属于其所有的一般的购车款,该部分赠与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故该部分赠与有效,且赠与财产已经发生转移;

2.结合原告夫妻已经离婚的事实,综合认定,涉及赠与方财产部分有效,涉及另一方部分赠与应为无效,判决返还一半的购车款;

案例四: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8)鲁0503民初1695号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和结果:原告离婚后发现赠与人在婚内赠与第三者购车款14万元,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14万,法院认定第三者已经还款7万元,判决第三者返还原告3.5万元,判决赠与人返还原告3.5万元;

裁判规则:

1.因原告与赠与人已经离婚,原告只能向第三者主张该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即3.5万;

2.赠与人主张为第三者支出的购车款,已经包含在离婚时财产分割归赠与人所有的24万元中,法院认为因支出购车款与离婚财产分割二者时间相距较远,也无证据证实,故该主张不予支持;判决赠与人返还原告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即3.5万元;

3.原告申请调取第三者存款入账流水,与本案无关,不予准许;

案例五: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11269号裴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和结果:男方赠与第三者钱款,并与之生子,原配起诉男方和第三者,要求第三者返还受赠钱款,法院判决返还一半;

裁判规则:

1.男方与第三者生育儿子,儿子一直与第三者共同生活。男方作为父亲,有法定抚养义务,不能直接抚养时应承担生活费、教育费。故,应认定男方所赠与第三者的款项包括抚养费和赠与款项,二者无法区分,一审法院认定第三者返还赠与第三者款项的一半价值,并无不当;

2.由于男方也是作为被告之一,并未作为共同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故,返还赠与款项的一半;

【返还房屋还是购房款?诉讼请求不当,将被驳回】

案例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10178号王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和结果:出资为第三者购房并登记于第三者名下,诉求撤销房产赠与并转移至原告名下,诉讼请求不当,被驳回起诉。

裁判规则:

1.涉案房屋由范某购买,范某向第三者赠与的钱款金额远超出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事前既未征得原告同意,亦未经过追认,该赠与行为已经侵犯原告的财产权益,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因赠与产生的财产应予返还。

2.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产并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诉求,因范某出资后,由第三者直接购买,并登记于第三者名下,该行为不符合不动产产权赠与的法律要件,故本院认为,范某赠与财产系钱款赠与,非房产赠与,故该诉求不予支持。

案例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6173号郑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和结果:全额出资购房后,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系实际权利人,又安排第三者与原房主签署购房合同办理产权登记,诉请第三者将房屋返还原告个人并要求登记在原告个人名下,判决赠与无效,涉案房产归夫妻二人共有,第三者协助过户到二人名下。

裁判规则:

1.夫妻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全部价款,取得房屋,虽未过户到自己名下,但是已具备办理过户产权登记条件,应认定为房屋实际权利人。此后,又安排第三者与原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到第三者名下的,视为房屋赠与;

2.婚后购买上述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理,将房产赠与第三者,严重侵害另一方利益,赠与行为无效,房屋应当返还;

3.涉案房屋赠与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返还给夫妻二人,一审判决房屋归夫妻二人共有,并无不当;

【赠与人是否存在过错,应否对返还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3民终2810号张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和结果:婚内转账给第三者,诉请返还时,第三者主张赠与人存在过错,应当对财产返还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不予支持该连带主张。

裁判规则:

1.本院认为,赠与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十几万元收入无偿转账给第三者,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需要经过妻子同意,而赠与人未经同意,并且该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为无效赠与行为;

2.关于第三者主张赠与人存在过错应连带的主张,本院认为,本诉的形成,赠与人、第三者均有过错,但原告放弃利息,赠与人未表示不同意,系对放弃利息的认可,赠与人遭受利息损失,可视为因其过错所应付出的代价,但要求赠与人对返还财产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

【证据的一般形式: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记录,房屋中介机构出具证明等】

案例: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13293号冯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和结果:一审依据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认定赠与第三者39万余元,二审依据房屋中介出具的证明,又认定了赠与人通过中介业务员支付给原房主的5万元,判决第三者返还。

裁判规则: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处分大额财产,违背公序良俗,且未见经另一方同意,故应认定为无权处分,赠与行为无效,应予返还;

2.第三者虽有借条,但没有借条形成之日付款的证据,而是几天之后,赠与人直接支付给售房方亲属和税务局,明显与常理不符,仅凭借条难以认定借贷关系,应认定为赠与;

3.原告搜集银行流水、交易明细、转账记录等,证明赠与人代替第三者直接向原房主的亲属支付购房款,向税务局支付契税;一审未认定5万元时,中介机构出具证明证实该5万元系赠与人通过中介业务员转交给原房主的房款,二审时予以认定,判决返还;

【原告患精神疾病,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法院以民事行为能力为由驳回起诉】

案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2061号于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和结果:原告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时,提交了自身患有精神疾病的案例,被法院驳回起诉;

裁判规则:

1.原告提交病历显示自身患有精神疾病,根据法律规定,诉讼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按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先做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如无民事行为能力,则应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2.解决原被告赠与合同纠纷前,应经特别程序解决原告是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问题,在未确定原告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前,向本院起诉,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起诉;

【赠与第三者小产权房,判决返还房屋使用权及相应财产权利,抚养费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予处理】

案例: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1302民初10827号

诉讼请求和结果:男方婚内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同居,并顶名购买小产权房,通过更名方式在社区变更登记,将赠与第三者,原配诉请撤销房产赠与,法院判决房屋返还原告夫妻二人;

裁判规则:

1.鉴于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系小产权房,不对所有权作出确认;被告返还房屋后,该房屋使用权及相应财产权利归共有权人;

2.抚养问题,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予处理;

【男子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以维持情人关系,能否诉请返还?】

案例: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终字第1138号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诉讼请求和结果:男子婚内赠与第三者钱款,签署维持情人关系协议,关系恶化后,男子诉请返还所赠与财产,被法院驳回起诉;

裁判规则:

1.审理民间借贷类案件,有必要审查债务发生的原因。对于以借贷为名,实际上系因“婚外情”引发的债务纠纷,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理应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2.男子与情人签订协议,企图以金钱维持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关系恶化后,诉请返还,法院理应不予支持;

该案较为敏感,容易引发社会价值观念的争议。一审中法院支持了男子诉请返还赠与款项的请求,二审则考虑社会影响,考虑社会价值观念的树立,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更深入的来讲,该案件是否支持男子的请求,均容易引发争议。不受理男子诉求,则第三者女子得此款项好像有理有据;受理支持该男子诉求,则容易造成男子“人财两得”,好似支持婚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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