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职工代表董事,该注意哪些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和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职工代表董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设置要求不同,职工代表董事非必设的,只有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下面我们就看看如果有职工代表董事应该注意哪些规定?一、任职资格首先需要满足董事的任职资格,我们再来看看职工代表董事的特殊任职资格小贴:董事任职资格及兼任规定参考推文:《董监高任职及兼职规则梳理(附一周合规问答)》具体内容法规名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为职工群众信赖和拥护;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或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熟知劳动法律法规,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二、特殊兼任要求具体内容法规名称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上市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公司高管的近亲属,不宜担(兼)任职工董事。《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三、人数要求具体内容法规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注释:公司章程应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选聘程序。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章程应明确本公司董事会是否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以及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上市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法》第四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上市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职工持股会选派到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监事,一般不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名额。《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四、提名与选举具体内容法规名称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根据自荐、推荐情况,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可当选,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选举(撤换)职工代表,必须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得到选区全体职工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者方可当选(撤换)。管理层级较多的企业,参加上一级职代会的职工代表,可以在下一级职代会职工代表中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代会选举及表决通过决议、重要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得到全体职工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方为当选(有效)。《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可以由公司工会根据自荐、推荐情况,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职工联名推举,还可以由职代会联席会议提名。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由公司职代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并经职代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尚未建立职代会的,应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先行建立职代会。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代会选举产生后,应进行任前公示,与其他董事、监事一样履行相关手续,并报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机构)备案。公司工会应做好向上级工会报备的相关工作。《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五、职权具体内容法规名称职工董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一)参加董事会会议,行使董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二)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三)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四)要求公司工会、公司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职工董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参加董事会会议,行使董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在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充分发表意见,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如实反映职代会民主评议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对涉及职工合法权益或大多数职工切身利益的董事会议案、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董事会议题,依法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合理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要求公司工会、公司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向公司工会、上级工会或有关部门如实反映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六、义务具体内容法规名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公司秘密,认真履行职责;(二)定期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三)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和报告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对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应当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七、述职报告具体内容法规名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向公司职代会作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全年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情况,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原因、次数;(2)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的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情况及原因;(3)对公司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和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进行调查,反映职代会意见和职工利益诉求,与董事会、监事会其他成员及公司管理层进行交流磋商等情况;(4)参加教育培训情况;(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履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权利义务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八、辞职具体内容法规名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辞职、患病、工作调动等原因离职的,或因劳动关系变更、终止、解除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经职代会通过终止其任职资格。《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九、罢免具体内容法规名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议,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现空缺时,由公司工会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替补人选,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职代会依法罢免:公司职代会对其述职进行无记名民主评议,结果为不称职的;不能如实反映公司职代会的决议、决定,在参与公司决策、履行监督职责时不代表职工利益行使权利,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拒绝向公司职代会报告工作的;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责行为的。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须由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职工联名提出罢免议案,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职代会讨论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关事项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在会上提出申辩理由或书面申辩意见。罢免议案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职代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获通过。罢免案通过后,公司工会应当将罢免结果报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备案。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现空缺的,应当由公司工会尽快组织补选,补选程序与产生程序相同。在新补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任前,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另外中央企业建立董事会试点的国有独资公司对职工代表董事有另外的规定,具体可以参考法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整理摘编:时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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