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如何妥善处理单方停工及中途退场
案例简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B公司包工包料建造某标段住宅小区,合同同时就工期、进度款支付等做出约定。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小区建到一半时,A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A公司发出催款通知,在未得到响应时单方面停工。在停工期间,B公司再次向A公司催款,在未得到响应后,中途退场,后发生争议。
因工程停工及中途退场等损失问题未能达成一致,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损失
原理及观点
合法合约的停工及退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ー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可见,双方如果在合同中就停工及退场等作出约定也就是对合同解除等作出约定,只要该条件出现时,守约方即可按照该约定享有自己的权利。
建议
1.施工单位早方停工退场前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单位审查签约证据与履约证据,确定发包方是否未履行其先付款义务,确定后再决定停工或退场。(2)收集发包方违约足以达到解约条件的证据。(3)向发包方发催告函,催告函中注明退场时间;(4)固定已完成的工程现状,双方可以确认或委托公证机构公证。
2.施工单位签约时,应在合同中约定:(1)停工或退场的条件及处理方式。(2)如付款条件已满足而业主未付款,则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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