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民间借贷百问百答之四:涉及特定主体的民间借贷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440期文章
民间借贷百问百答系列:
《民法典》时代民间借贷百问百答之一:基础问题
《民法典》时代民间借贷百问百答之二:利息计算
《民法典》时代民间借贷百问百答之三:担保
本部分涉及特定主体的民间借贷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涉及夫妻关系的民间借贷。在实践中,夫妻、同居主体共同债务的认定是一个复杂且不明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多个司法文件中予以规范。这一部分问答涵盖了不同情形下夫妻、同居主体对外借贷时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承担。二是公司与股东借款。在实践中,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资金占用非常普遍,但这种行为存在被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因财务混同而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等风险,这一部分问答对其中涉及的具体问题予以释明。
(一)涉及夫妻关系的民间借贷
Q1:     夫妻共同债务的内涵如何界定?
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可从以下标准进行判断:
(1)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实践中,常出现夫妻一方借款的情形,在此情况下能否要求其配偶共同承担债务,首先需要判断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其次判断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
例:A和B为夫妻,A向C借款购买了一辆严重超过A、B生活水平的豪华跑车。此时,可以认定该债务并非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但若A和B平常都使用该车辆,则可以认定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要求A和B共同负担该债务。
Q2:     民间借贷的诉讼/仲裁能否将配偶加入到案件中?
答:如果当事人约定仲裁管辖的,基于仲裁协议的相对性,未作为合同签署方的配偶无法作为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出借方认为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将借款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但需要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及借款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
Q3:     夫妻一方或双方进行智力投资、因接受继续教育、进修、出国留学或者参加技能培训等引发的民间借贷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答:将一方接受教育培训对外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更加符合立法意图,因为接受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之一,是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权利。夫妻进行正常的文化教育活动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日常生活情理,因此产生的债务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此费用较高,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费用的分担及债务的归属。如果在离婚时,由双方共同承担其中一方的高额培训费用有失公平的话,可以通过补偿的方式解决。《民法典》婚姻编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综上,夫妻一方或双方进行智力投资、因接受继续教育、进修、出国留学或者参加技能培训等引发的民间借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在离婚时,由双方共同承担其中一方的高额培训费用有失公平的话,可以通过补偿的方式解决。
Q4:     婚前个人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借款能否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答:实务中,如果是个人婚前负担债务,那么婚后该笔债务原则上由个人偿还,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在下列特定的条件下,婚前一方的个人债务也可能转化为共同债务:
(1)   婚前一方通过借款等方式购置的财产,婚后该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产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婚前一方借款买房,婚后房屋为夫妻二人共有,该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2)   婚前一方所负债务,但婚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的;
(3)   婚前一方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但是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的;
(4)   婚前一方所负债务,婚后用于履行法定义务的。例如,履行赡养老人、抚养子女、夫妻扶助义务等。
Q5:     夫妻一方因违法或侵权行为所形成的债务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答:目前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于夫妻一方违法行为所生债务的归属,主要存在“个人债务说”与“区别对待说”两种观点。
“个人债务说“认为:夫妻一方违法行为所生债务应当归属于违法一方。其理由是夫妻一方因民事违法行为或刑事犯罪而产生的债务,是夫妻一方的过错或犯罪行为所致,与另一方没有法律关系。
“区别对待说“认为,对于夫妻一方违法行为所生债务究竟归属于违法一方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果违法行为人违法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为共同债务,反之为个人债务;如果违法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没有违法所得,则以其个人财产来清偿。
在实践中,宜由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分析。
Q6:     未婚同居期间对外借贷所形成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答: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坚持个人财产原则。所谓的个人财产原则就是指同居主体不因同居关系而导致财产的混同或共有,同居前的个人财产归同居主体个人所有,同居期间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个人财产原则强调同居主体的独立性,同居关系与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毕竟不同,同居主体之间无法律意义上的身份依附性,不仅体现在财产已有和既有财产收人上,也体现在同居期间的债务承担上,同居期间一方举债,不论是用于个人开销,还是同居生活,均应由举债人用其个人财产承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坚持共同财产原则。所谓共同财产,是指未婚同居主体在同居期间,个人或共同取得的财产为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原则与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原则类似,是指在未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同居双方共同所有,同居期间的支出应由主体双方共同承担,包括一方或双方的举债。
在实践中,同居主体难以享有法律上对夫妻双方共同债权债务的保障,因此最好签订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对外债务的承担。若预期会形成较大额度的对外债务的,最好由双方共同签署相应的对外债务文件(如借款协议、购置高价值商品等)。
Q7:     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中对外借贷所形成的债务如何处理?
答:当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婚姻关系自始消灭,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之间毕竟有同居生活的事实,会涉及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债务承担等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Q8:     分居期间对外形成的债务如何处理?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居一般并不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按照Q1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方法予以判断。
Q9:     夫妻一方为他人民间借贷提供保证担保形成的债务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答:对于夫妻一方为他人民间借贷提供保证担保形成的债务,根据前述Q1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方法,保证担保形成的债务并非为夫妻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因此一般不构成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若担保的对象是为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则该担保形成的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Q10:   夫妻一方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提供给公司使用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答:若公司为夫妻二人所有,或虽为夫妻一方所有但依法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提供给公司使用,产生的利益实际由夫妻共同分享,此时宜认定为共同债务。
Q11: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借款时,投资人的配偶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答:《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对于以个人财产出资还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法律上作了区分的,其目的即在于将来在承担企业责任方面有所区别。若投资人在设立登记时非以家庭财产出资,那么投资人仅以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但个人独资企业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Q12: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借款时,合伙人的配偶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答: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应从两方面着手:第一,看夫妻双方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第二,看夫妻双方有无分享债务带来的利益。
首先,合伙人的配偶若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对合伙企业经营期间所负债务亦不知晓,也就不存在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
其次,若合伙人将合伙企业经营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客观上合伙人的配偶已经分享了合伙企业债务的利益,此时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Q13: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应首先推定为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答: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认为共同债务。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首先推定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Q14: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对债务性质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答:债权人为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举证证明:夫妻另一方事后追认该债务,或该债务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或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夫妻一方为证明债务为夫妻一方债务,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且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亦非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Q15: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应否追加债务人配偶为共同被告?
答:在债权人未主动将债务人配偶列为共同被告而又未申请追加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法院不宜依职权追加。
Q16:   债权人能否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债务人的离婚诉讼?
答:不能。离婚诉讼涉及身份关系和个人隐私,法律规定经当事人申请,离婚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不能成为独立的诉,只能与主诉离婚一并处理,而离婚只涉及男女双方,不存在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
Q17: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财产出借给另一方,能否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答: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Q18:   夫妻之间婚内借款对第三人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约定各自产生的债务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则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各自清偿。
无论是夫妻约定财产制,还是夫妻之间在婚内的借款协议,其产生的效力均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内效力,指约定对夫妻之间的效力,借款协议生效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另一方面是对外效力,对夫妻以外的人的效力,当夫或妻一方对第三人负有个人债务时,只有在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才对第三人有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Q19:   夫妻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而形成的欠款,是否应得到支持?
答: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签署的约定任何一方负有不得出轨、有婚外性行为或家庭暴力等义务,否则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作出赔偿等的协议,目的是为了维系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持续稳定。夫妻忠诚协议中所约定的补偿金、违约金、欠款,其本质是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向无过错方支付的侵权损害赔偿金。
侵权损害赔偿应当遵循损害填补原则,但司法实践中许多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就具体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并达成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协议,法官并不会因其违反损害填补原则而否定其效力。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预先约定侵权赔偿数额与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协商赔偿数额,除了缔约时间不同之外,并无实质区别,二者均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法律应当承认该约定的效力。
因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不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夫妻忠诚协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Q20: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于因同居等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的情感债务,应如何处理?
答:有观点认为,基于自然债的制度规定和说理,同居关系所承诺的补偿金,在性质上应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债务,一方起诉要求履行或者一方履行后反悔,向法院主张返还的,均不应得到支持。当然,如果这种给付侵害了配偶一方的利益,合法配偶有权主张请求返还。
(二)公司与股东之间借款
Q21:   公司和股东之间可以进行借贷吗
答:可以,我国现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并未禁止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一般借贷行为。
Q22:   股东向公司借款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答:
1.       公司章程或公司制度对股东借款(或员工借款)有规定的,要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比如需经财务人员办理、需使用格式的借款单、需董事会决议、需经总经理批准等等。通过正规的流程,可以有效预防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的刑事责任。
2.       如涉及上市公司,则对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等问题,需要独立董事做事前认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具体而言,一般需要由董事提出《关于向关联方借款的议案》,经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审议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等等。履行以上特殊手续,同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及时披露借款事项,以避免相关法律风险。
3.       对于普通有限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时,公司章程或制度如无特别规定,一般并不需要股东会决议。
Q23:   股东向公司借出款项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
1.       宜签订书面合同,经公司权力机构确认。
2.       注意区分款项为借款还是股东出资,避免向公司支付的款项被主张为股东出资。
3.       宜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至公司的对公账户。
Q24:   法定代表人可以独自决定公司对股东出借款项吗
答: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四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Q25:   股东长期使用公司资金可能涉及哪些民事责任
答:抽逃出资:股东出资设立公司,其投入的财产及收益已经不再属于个人,而属于公司所有,股东长期使用公司资金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财务混同造成法人人格否认:股东长期使用公司资金造成公司与股东财务混同的,可能造成法人人格否认,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Q26:   股东长期使用公司资金可能涉及哪些刑事责任
答:如果股东利用其在公司担任职务的便利,将公司财产混同于自己的财产,或者认为公司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从而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占有、私分公司的财产,或者将公司财产擅自转让给自己或他人控制的另一公司,均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Q27:   公司无法偿还对外债务时,债权人可否要求股东偿还?
答:可以,但仅限于两种特殊情况。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第六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   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Q28:   股东向公司借款的,公司无法偿还对外债务时,债权人可否要求借款股东偿还?
答:可以,但仅限于两种特殊情况。
1.       代为求偿权。公司作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股东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公司对股东的债权,向股东追偿。
2.       股东的连带责任。股东向公司借款,构成抽逃出资或法人格否认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Q29:   股东长期与公司共用资金,公司的债权人可否要求股东就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若公司与股东长期共用资金,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进行区分的,可以认定公司与股东之间构成财产混同。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Q30:   大股东长期占用公司资金,小股东可否要求大股东偿还?
答:大股东长期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的,小股东可请求公司要求大股东偿还资金,公司拒不要求大股东偿还的,小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大股东向公司偿还资金。
Q31:   股东向公司借出款项,公司无力偿还的,股东可采取哪些措施?
答:
1.       将借款转增为注册资本。
2.       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
3.       转让债权。
4.       公司对外融资偿债。
Q32:   公司向股东出借款项,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
1.       首先确定公司章程对公司向股东出借款项是否有特别要求,如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等,保障借款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2.       应当签订书面借贷合同。
3.       避免股东出资后即向公司借款,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
4.       约定合理的利息和借款期限,以免被认定为股东不当占用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利益。
Q33:   公司借款给股东,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答:不必然构成抽逃出资。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
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
Q34:   股份公司向股东提供借款有哪些特别要求
答:《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向股东提供借款,在股东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可以向股东提供借款,但仍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披露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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