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纠纷系列(一)公司解散纠纷之诉的程序性要件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132期文章全文共计4816个字,阅读完约需5分钟公司解散纠纷不仅需要关注诉讼中的要件,而且需要通过章程等先行设计避免出现公司解散事宜或者妥善处理公司解散事宜。本文将先行针对公司解散纠纷之诉中较为常见的程序性要件进行简要的介绍,实体性要件及相关预防措施,将在后续文章中与诸位读者同步。一、原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的股东

《公司法》第182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是指股东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所持有的表决权比例,对持续时间没有限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原告的表决权比例发生变化的,法院的处理存在分歧,此部分将在后期文章中进一步细化分析。蔡迎迎诉泉州明恒纺织有限公司、何文安解散公司纠纷案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泉民初字第294号裁判要旨:蔡迎迎在提起本案诉讼时仍持有明恒公司10%的股权,虽然后来公司进行增资,其占有股权比例已不足10%,但《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对于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规定应是指股东起诉时的条件。明恒公司主张蔡迎迎股权比例已不足法定条件没有法律依据。(一)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能否提起公司解散纠纷之诉《公司法》第182条没有限制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因此即使一方股东未实缴出资,仍有权请求解散公司,股东是否实缴出资并不影响其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湖南百果园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百果园(湖南)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829号裁判要旨:关于百果园公司是否具备公司解散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百果园公司与莫李荷公司、嘉威公司共同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百果园俱乐部经过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构的批准,百果园公司提供合作条件占公司10%股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八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百果园公司以百果园的资源环境、水电、道路和顾客停车便利作为合作条件,符合上述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情形,亦获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构的批准。况且,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出资法律关系,股东出资未到位并不能据此否认其股东资格。因此,百果园公司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主体资格。其他同类案件:(1)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四终字第29号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仕丰科技有限公司、永利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509号惠州市众亿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蒋兴华等公司解散纠纷申请再审案(二)隐名股东能否提起公司解散之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 当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身份存在异议时,隐名股东无法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司解散之诉。原因在于,隐名股东可以通过显名股东行使该权利,或者隐名股东转变为显名股东之后(股东会决议或者诉讼方式)可以行使该权利。在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未经过公司其他股东的半数以上同意的,其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存在争议,因此倾向于要求隐名股东通过显名股东起诉,或转变成显名股东之后,再行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号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派雪菲克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裁判要旨:上工申贝公司请求解散上海派雪菲克公司,前提条件为上工申贝公司应当是上海派雪菲克公司的股东。现上海派雪菲克公司以及外方股东美国派雪菲克公司对上工申贝公司的股东身份均不予认可,而上工申贝公司既非上海派雪菲克公司的登记股东,又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其已依照法定程序取得了股东身份,因此上工申贝公司现直接以股东身份提起本案解散公司之诉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故原审法院认为上工申贝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就其股东资格问题另行通过法律途径予以确认并无不当。2.如果有证据证明,公司其他股东认可隐名股东的身份且隐名股东实际参与公司运营的,即使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仍可确认该隐名股东的身份,此时,倾向于认为该隐名股东是适格的原告。湘潭市诚信冷冻冷藏食品有限公司、彭树庚、吴海清、肖建龙、黄群星、刘艳芳与莫易杨公司解散纠纷案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湘高法民二终字第92号摘要:莫易杨在诚信公司成立时为诚信公司的隐名股东,2009年诚信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以及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明确了莫易杨作为公司大股东的股东地位。2012年8月27日的《调解协议》,亦反映出公司其他股东对于莫易杨股东身份的认可。从本案的证据看,诚信公司全体股东明知莫易杨实际出资情况,并一直同意其作为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承担义务,参与公司的管理和分红,可以确认莫易杨为诚信公司的大股东。对于诚信公司辩称莫易杨不是登记的股东,因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于公司股东登记的规定只是具有公示效力的一种制度,莫易杨的股东身份虽未经工商登记确立和变更,但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不影响其实际股东身份的确认。莫易杨是本案纠纷适格的诉讼主体。二、被告及第三人:公司与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公司是解散公司诉讼的唯一被告,其他股东只能作为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由于解散公司的原因常体现为股东之间的合作冲突,因此在股东一方要求解散公司时,其他股东拒绝通过股东会决议,在此情形下,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股东会错误地以为其他不同意解散公司的股东是此类案件的被告。实际上,公司是否应该解散,是针对公司的诉讼,而非针对公司股东的诉讼,因此其他股东不属于被告,其他股东可以作为第三人,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答辩意见。三、管辖机构: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解散公司之诉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法律并未赋予仲裁机构解散公司的权力。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华鹿阳坡泉矿有限公司、山西华鹿热电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202号裁判要旨:现行法律并未赋予仲裁机构解散公司的裁决权。因仲裁机构裁决解散公司没有法律依据,即便阳坡泉煤矿的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解散事宜,且约定因执行本章程所发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可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有关公司解散的仲裁协议亦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华鹿热电公司有关本案应提交仲裁解决,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的主张不能成立。四、诉讼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其他股东可能采取转移财产,销毁证据等行为阻碍公司解散,原告股东可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诸如,可以申请对公司财产进行保全,可以申请对公司账簿、公司股东会决议等文件进行证据保全。但是需要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前提下申请方可被支持。1.证据保全台州弘正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玮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弘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苏商终字第00161号裁判要旨:弘正公司与玮琪公司在原审法院立案后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保全弘健公司财务账册及原始凭证,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原审法院在弘健公司未主动按要求提交财务账册及原始凭证的情况下调取了弘健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的2012年10月至2014年6月财务报表,并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上述过程并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但是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需要保全的证据可能会面临难以弥补的损害,否则,申请证据保全可能不被法院认可。吴庆林、佛山市依梵建材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粤06民终612号裁判要旨:关于吴庆林所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由于其申请保全的财务会计凭证、报表、吴庆林收入支出单据、账册及库存产品与本案审理的公司解散纠纷不具有关联性,一审法院不予准许。2.财产保全王光才、张树樑与被告芜湖市方瑞环保炊具有限公司、第三人余为民、吴建新、任明梅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芜经开诉保字第00022号裁判要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才、张树樑诉被告芜湖市方瑞环保炊具有限公司、第三人余为民、吴建新、任明梅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树樑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芜湖市方瑞环保炊具有限公司的财产在5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张树樑已提供担保。以上内容即是公司解散纠纷中较常见的程序性要件,后期我方将针对公司解散纠纷的实体性要件进一步分析,以便更为全面的了解公司解散纠纷的实务操作,请持续关注本公众号的相关内容。声明: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