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复议期限是60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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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继承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中,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或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期间是多久?整理了几条,供大家参考。

1.对土地管理法中责令限期拆除的起诉期限是多久?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同时,《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对起诉期间作出的十五日规定,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

但是要注意,城乡规划法中,并没有上述规定。

2.对责令限期拆除同时起诉和复议的,怎么处理?

2018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3.按土地管理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没有在15日内提起诉讼,那么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期限是60日吗?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了起诉期间,没有规定复议期间。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那么,复议期限是六十日吗?笔者认为是的。也就是说,当事人既可以在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在60日内到法院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既起诉有复议,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理解。但是,如果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复议,还未自行拆除,行政机关已申请法院并被准予强制执行的,这时候当事人还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在(2021)皖行终358号案中,安徽高院认为,本案中,对于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王*义既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又未自行拆除,作出该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决定程序合法,已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行政裁定,准许强制执行。即使对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能够申请行政复议,但申请复议的期限亦应与起诉期限相互协调,至迟应在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该决定的申请之前提出,否则可能会出现同一行政行为由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同时审查的情况。王*义在人民法院已经对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后,再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时该决定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定的效力所羁束,故其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铜官区政府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4.当事人先申请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继续起诉吗?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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