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您投票】公益性捐赠支出结转扣除,您认为该是那种方式?

《企业所得税法》刚刚修订,国务院还未来得及修订实施条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还未修订规范性文件,财税江湖已经起波澜了:各路财税大师们或公众号发文、或论坛发帖、或微信群、或QQ群等,不亦说乎!

对新修订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结转以后3年内扣除,具体到如何扣除的方式上,主要分为了两派:

A派:赞成应该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办法学习,即先发生的捐赠支出先扣除,一次类推在3年内扣除。该派可以简称为“先扣派”。

B派:赞成应该向“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办法学习,即应先扣除当年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如果当年限额未使用完才能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扣除额。该派可以简称为“后扣派”。

二者的差异在什么地方呢?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怀文公司连续4年的公益性捐赠和利润总额分别如下:

2017年:公益性捐赠200万元,利润总额1000万元;

2018年:公益性捐赠150万元,利润总额1000万元;

2019年:公益性捐赠200万元,利润总额1000万元;

2020年:公益性捐赠100万元,利润总额1000万元。

假定上述捐赠均满足税法的规定且取得了合法的捐赠票据。

如果按照A派的观点进行扣除,是这样的:如表-1

如果按照B派的观点进行扣除,是这样的:如表-2

通过上面两张表,您看出了两派观点的异同了吗?

您支持那派的观点呢?请您投票或留言说说您的观点!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