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闹入刑”热议的冷思考

导读

首先看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其中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它通过规范国家的刑罚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国家安全。截至2015年8月29日,中国已制定一部统一的刑法、9个刑法修正案以及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刑法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医闹入刑

我们都知道法律有滞后性,很难前瞻性的预测到更多实际中的问题,并提前进行规范,而且这样的规范其意义也是有限的。所以,法律需要不断的修正,需要与时俱进,需要结合当事当下的情形进行不断的完善和修定,以保障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实现制定法律的初衷。可见刑法是和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也是我们行为的指引的和规范。新的修正案来源与生活也服务与生活,来源与广大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日常生活。而最近频繁刷爆我们朋友圈的就是刑法修正案(九)通过了。对以医疗行业的朋友来说,最关心的是其中第31条。

法律原文: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11.1实施)

医界欢呼

《侵权责任法》,有专门的一章针对医疗相关问题的,算是法律给医疗的最浓墨重彩的一笔了。能在法律,尤其是刑法中见到“医疗”字眼的情况不多,法律大多是普遍现象的抽象和概括,可以运用到大多数的行业,法律中专门出现医疗的字眼,说明这个问题在医疗活动中已经显得非常重要,而且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并且产生了很重要的社会影响。从刑九草案的提出,到通过,我们也发现了,现在的医疗环境确实很不好,我们整个社会的医患矛盾越发尖锐。曾经患者是尊重医生的,现在的患者首先就对医生持有怀疑,医患之间信任缺失,发生医患纠纷后,轻则打骂,重则砍杀,尤其是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医护人员倒在患者的屠刀下,医患关系几近崩溃,医闹时有发生,由于法律没有强有力的保护医护人员的安全,媒体的报道,让绝望的患者看到了医闹的好处,对不对就打杂医院,砍杀医生,形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这次让医闹入刑,可以对界定为医闹的群体实施惩罚了,势必能够遏制嚣张的气焰。

医界深思

但从另外一个层面上来看,医闹入刑可以看成是治理医闹的第一枪,但我们也要看到为什么患者群体会选择极端手段来解决医患之间的矛盾,可能更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整个医疗体制存在问题。恶性医闹事件在近几年越来越高发,打砸医院、砍杀医生、限制自由、网络攻击、游街示众等,严重的影响了医患关系,严重的威胁到了医务人员的安全,医患关系的和谐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医患之间的信任严重的缺失,出现了严重的危机。严重的医患纠纷也让部分优秀的年轻人视从医为畏途,导致中国良医生产线的人才减少。古人云“不为良相,愿为良医”。把“医”与“相”并提,更使人深觉学医责任重大。那些胸怀大志的儒者,把从医作为仅次于致仕的人生选择,正是因为医药的社会功能与儒家的经世致用(即治国平天下)的思想比较接近。成为读书人重要的选择,而整个选择在当下也许已经离我们渐行渐远了。医患纠纷的解决也越来越困难。国家正在进行医改,医改是一个庞大系统的工程,涉及到每个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无论是谁也无法和医疗脱离关系,医疗健康行业亟待一次彻底有效的改革,我们不知道这一轮改革是否能够取得预期的目标,能够让老百姓感受到改革的红利。但我们真切的希望能够从有所改善。医闹入刑,对以解决医闹来说也仅仅是治标之策,绝非治本之术。治本还必须依靠医疗体制本身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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