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和信关注 | 《民法典》1254条,明确高空抛物法律责任,保障“头顶上的安全”

“真凶”难定一直高空抛物案件的难点所在,为破解实务中高空抛物案件的困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254条对高空抛物行为在原有《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之上作出了完善。

一、高空抛物行为治理的难处所在

1、适用刑事法律--追责难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定刑罚。

对于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实务中由于高空抛物行为具有复杂性,既涉及人身财产权益又涉及公共安全,对于具体罪名的确定存在一定程度的难度。

2、适用民事法律--追偿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高空抛物行为受害者在民事诉讼中需要为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但由于高空抛物行为的随机性、瞬间性、隐蔽性,一旦高空抛物行为没有目击者或者没有被监控录像拍下来,受害者举证就相当困难。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了高空抛物行为致人损害难以查明侵权人的情况下,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以连带责任的方式为受害者的权益提供保障。但是一旦发生此种情况,第一步就是确定可能存在加害嫌疑的建筑物使用人,这个确定过程十分困难。第二步是责任划分,确保公平公正,尽可能减少分歧和纠纷也是民事追偿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3、侵权责任--取证调查难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认定的主要证据包括物证、监控录像、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要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实属不易。高空抛物之所以难,很大一部分在于取证难,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在瞬间,在受害者及周围人群没有意识之时,时间极短,这么短的时间,如果没有专业侦查机关的介入,取证难度可想而知,且大多高空抛物案都发生在居民小区,这些地方往往人群密集、人流量大,案发后的排查工作无疑是一项浩大的工程,需要花费巨大的时间和精力。

二、《民法典第1254条新突破

民法典第1254条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作出完善,破解高空抛物行为“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连坐尴尬局面。《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了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人员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民法典第1254条虽然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由可能加害人共同承担责任的立法思路,但也进一步明晰了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新的变化如下:

第一,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居民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不仅不道德,更是违反了法定义务,这给所有人都提出了一个明确的警示和要求。

第二,明确补偿人具有追偿权。“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相当于承担垫付责任,而不是以前《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连坐”责任,在承担补偿责任后对侵权人享有追偿权。原来高空抛物案件处理中的难点,主要是确定被告的难度较大,绝大多数被告既无过错,也没有实施任何行为,但却被判决承担责任。于是,很多无辜被告都非常抵制判决,也不会主动履行判决,社会效果不好。

第三,明确建筑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建筑物管理人是指建筑物的管理者,即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他们对建筑物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来防止高空抛物或坠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发生;若管理不当,致使建筑物的附属部分坠落,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四,新增公安机关调查等义务。发生高空坠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最大可能直接确定侵权责任人。立法专家杨立新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条规定实际上就是要求采用刑事方法解决,只有在动用侦查手段仍然查不清高空抛物行为人的,才可以适用本条规定的责任认定规则。相信侦查责任到主体下,更有利于侵权人的侦查。

三、高空抛物新规将会对各方主体产生何种影响?

1、对业主而言

(1)《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这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每一位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

(2)促进业主之间互相监督,面对无法确定侵害人时更主动承担作证义务,承担责任后可以更主动行使追偿权,防止侵权人逍遥法外。

2、对受害者而言

(1)发生高空抛物后,受害者应立即报警或通知物业管理人,求助侦查机关出警侦查侵权人(嫌疑人),收集现场证据;

(2)该条明确建筑物管理人具有在未履行安保责任下,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受害者救济时,可以将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之一,确保侵权赔偿得到有力执行。

3、对物业服务企业而言

(1)积极做好高空抛物的防范宣传 ,引导住户树立防范高空抛物,人人有责的意识。与社区管理部门联合,定期开展防范高空抛物宣传活动,让住户了解高空抛物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将高空抛物造成的严重伤害案例进行展示;

(2)健全防范高空抛物的服务标识,对小区来客、相关施工方员工等外来人员开展防范高空抛物管理。小区装修工人、钟点工(其也属于建筑物使用人)等小区外来人员流动频繁,对他们开展防范高空抛物的宣传相当有必要;

(3)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内安装向上的摄像头,抓拍高空抛物行为,起到震慑和收集证据作用;

(4)定期对建筑物外墙、附属部分等做维修维保,防范于未然;

(5)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及时足额购买公共责任保险,可以降低此类相关的风险、减少经济损失。

四、结语

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性不言自明,近些年来频繁爆出的高空抛物致人受伤、死亡的案件是促进社会和谐的严重威胁,高空抛物现象曾一度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民法典》第1254条的相关规定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高空抛物案件的发生,社会各方也可以借此机会进行宣传教育,坚持预防与惩治相结合,最大程度降低高空抛物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促进社会安定和谐。

王春容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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