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业主与实际经营者在民事案件中的责任分担问题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很多个体工商户登记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形,无论是发生侵权纠纷还是合同纠纷,原告提起诉讼后对于被告的确定都是一种概括式的追责,即将个体工商户登记业主与实际经营者列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述情形的案件时,应当严格区分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

在侵权纠纷案件中,如果个体工商户登记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能对侵权事由的发生举证证明自己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应承担责任的,应当概括承受连带责任,即个体工商户登记业主与实际经营者对于侵权损害赔偿共同对原告负担赔偿义务。该赔偿义务履行完毕后,个体工商户登记业主与实际经营者可互相以对方为被告另行起诉,针对责任的大小、有无进行举证,确定赔偿义务的分担问题。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个体工商户登记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亦应当对自己不应承担给付义务或违约责任承担举证责任,个体工商户登记业主不能证明自己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中不应承担义务的(如签订合同时,相对人已明确知悉对方为实际经营者而非登记业主,或书面同意该合同仅约束实际经营者),仍应以个体工商户登记业主与实际经营者对合同相对方承担连带责任,待因合同产生的义务履行完毕后,登记业主与实际经营者可互相以对方为被告另行起诉,针对责任的大小、有无进行举证,确定义务的分担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因法律只对原告起诉时如何确定共同诉讼人作出了明确约定,而对于诉讼后果的承担并未作出明文规定,因此造成个别法院在无法厘清个体工商户登记业主是否应当免责的情况下,便强加赔偿义务(违约责任、给付义务)于实际经营者,而免除个体工商户登记业主的连带责任。如此草率处理,不利于最大程度保护被侵权人或善意第三人。被侵权人或合同相对人权利受到损害的,应当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对于个体工商户登记业主与实际经营者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确保判决生效后的执行可能。

结语:我国非判例法国家,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指导案例外,其他法院的判决结果对于审理中的同类型民事案件并无指导意义,因此,原告应抓住要点,直击利害,不应放弃追究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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