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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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例

(1)适用于刑事诉讼全过程。

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均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价值、作用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2)适用于所有罪名。

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3)“认罪”的把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对如实供述的部分,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4)“认罚”的把握。

“认罚”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5)“从宽”的把握。

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但只是“可以从宽”,并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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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方权益的保障

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

但是,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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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可进行社会调查评估

社会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调查了解后形成评估意见。

(1)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

(2)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拟提出缓刑或者管制量刑建议的,可以及时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

(3)审判阶段:被告人认罪认罚,人民法院拟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可以及时委托被告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

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是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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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的反悔

(1)不起诉后反悔的处理。

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反悔的处理:

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

②犯罪嫌疑人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③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2)起诉前反悔的处理。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反悔的,具结书失效,依法提起公诉。

(3)审判阶段反悔的处理。

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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