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爱前的性同意,很难吗?

今天,我想跟你聊聊“性同意“。 先来问一个问题:女生跟你单独吃饭看电影,就是同意上床了吗? 很多年前,年少轻狂的韩寒是这么回答的: “我觉得一个女的如果答应跟一个男的单独吃饭单独看电影,就是答应跟这个男的上床了。”

是不是有很多男同胞都是这么觉得的? 她同意单独吃饭/喝酒/看电影/旅游,等于她想跟我开房了。 其实真的未必。 曾有位女性读者向我倾述。她说对一个男人还算有好感,也便交往了,单独吃过饭和看电影。 可是每次约会,男人总想着要干那事,女生一次次推辞。几次下来,男人很不满。 女生苦恼地说:我觉得我们还处在互相了解的阶段,不应该进展那么快。我同意跟他约会,只是对他有好感想发展下去,不等于就可以上床了呀。 问题根本在于,男女对性的认知真的差别很大。 进化心理学提到,从基因传递的本能角度,男性可同时与多位女性发生关系并繁衍后代,而女性一旦怀孕则一年内只能生育和照顾孩子。双方承担的后果成本差别非常大。 这种心理机制,随着DNA依然延续到现在的当代社会,女性还要承受更多的社会舆论压力,以及再婚难度提高的压力。 如果说发生一次关系,男生要付出的是1%,那么女生要承担的就是99%。 所以女生本能上会在这方面更加谨慎。

你会发现女生在感情里往往更加的慢热,要经过一次次的试探,相处,考验,才最终发展到性。 而男生就完全可以倒着来。 不是男生太猴急,也不是女生爱吊着人。 这是两性在生物本能上的差异,并没有对错之分。 那你怎么知道,什么时候是真的该做了? 所以我们需要“性同意”。 “性同意”,才应该是现代社会一切性关系的前提。

什么是性同意? 性同意(sexualconsent),是指发生性行为前,获得和给予对方明确的同意。 性同意要有四个基本前提:到性同意的年龄、知情、自愿、平等。 也就是说,双方必须在法律界定的年纪(14岁以上),在没有欺骗隐瞒,没有强迫,权力对等的基础上发生。 比如喝醉酒之后在神智不清的情况下同意了对方的性请求,或者被他人用一些条件威胁后同意发生性行为,都不能算是真正的性同意,而是性侵。 性同意是一个明确的界限,需要清晰的“Yes”。

可能很多男生会觉得不解:都说女生说不要就是要,那我一旦误解了她的意思,岂不是很冤枉? 这种严格是必要的。 你要明白,当“性同意”变得模糊时,后果有多严重。 日本伊藤诗织性侵案。 伊藤诗织被上司以工作为由骗去喝酒,并最终实施了性侵。 在伊藤诗织被性侵的时候,她担心用日本话说“不”,会让男方误解自己是在撒娇,于是大声用英文说:“滚开,你从我身上滚开。” 但对方还是没有停下。 事后当诗织提出诉讼时,对方果然在媒体上声称她是自愿的。 还得意洋洋地说,“酒一放到她的面前,她就立马喝光”,以此来佐证。

可怕的是,日本社会还有很多人支持这种观点。

正如NHK电视台的一个调查“以下哪种行为会让对方误解你已同意上床?” 结果大家也看到了。

当“性同意”的界限变得模糊,会有越来越多“迹象”被视作同意。 穿着性感,夜晚外出,没有呼救...... 统统等于默认发生关系。 这对所有女性来说,都是极其可怕的噩耗。 爱尔兰曾有一桩令人发指的性侵案。 一位27岁男子对17岁女孩实施了性侵。当时男人用手掐住了女孩的喉咙,拖进小巷子里强奸了她。 但男方却表示:这是你情我愿的。 “她全程并没有哭啊,所以这应该是欲迎还拒。” 就此,庭审上辩方律师做出了惊人的举动: 她拿出女孩当晚穿的丁字裤,并告诉法官和陪审团,“你们看看她当晚穿了什么,她穿了一条前面是蕾丝的丁字裤!”

一个好女孩大晚上穿丁字裤,不就等于默认要和男人发生关系了吗? 结果该名男子真的被判无罪。 性同意的边界越宽广,性侵者的开脱空间就越大。 女生任何一个不经意的举动,都可能成为他们的借口。 “你单独来我家/请我吃饭/有肢体接触/不反抗,就说明我们是你情我愿的呀!” 事实上,这就是现实中大多数性侵者的说辞。 台湾导演钮承泽性侵案,最近尘埃落定,性侵者被判入狱4年。

这起案件里,即便女方提供了足够的物证,钮承泽仍一口咬定双方是恋人关系,并且女方遭受侵犯时没有剧烈反抗。 以此证明两人发生关系并无不妥。 但你看看这“亲密关系”是怎么发生的: 上下其手强行脱衣、袭胸、因不举改以手指性侵得逞,女方下体多处撕裂伤…… 幸好最终恶人还是得到了惩罚。 但不知曾有多少恶人,曾经借此脱罪? 再说一遍:性同意是一切性关系的前提,不经性同意,即是犯罪。

再来问大家: 是不是确定了关系之后,就拥有了对方永久的性同意吗? 也不是。 有个名词叫“婚内强奸”。 1994年,辽宁一个叫白俊峰的农民结婚后与妻子一直感情不好。 后来妻子回了娘家,说要离婚。白俊峰要求把彩礼退回来。因为谈不拢,就一直拖着。 到了1995 年5月2日,白俊峰到妻子娘家找麻烦,用剪刀剪开了妻子内裤,当着村支书的面强行发生性关系。 折腾五个多小时后,把妻子搞得抽搐昏迷。 在《中国反家暴记事》中也有类似的案例。 一名叫杜鹃的女老师,婚后长期遭受着丈夫的性暴力。 丈夫每天晚上都逼着她一起看黄片,按照里面的情节逼她发生性关系,一旦反抗,就是一顿毒打。 她因此得了妇科病,远走北京治病,丈夫却尾随而至,在病房又强行和她发生了关系。

这就是婚内强奸。 1980年,美国有一起著名的婚内强奸案。 丈夫马瑞翁在与妻子分居期间,不仅强上了妻子,还当着孩子的面让妻子用嘴给他解决。 他最终被判处强奸罪。 当时法官是这么说的: 永远同意与丈夫发生性行为的承诺说是没有理性而又荒谬的。从来都不应当认为婚姻赋予了丈夫根据需要强制妻子性交的权利。因此,不能将结婚证书视为丈夫强奸妻子可以免受惩罚的许可证。已婚妇女同未婚女子一样享有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

正是如此。 即便是婚姻内,女性也有性同意的权利;结了婚,并不代表身体就从属于另一半了。 婚内性行为,依然需要性同意。

虽然目前在中国,婚内强奸是否定罪仍是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 一般来说在婚姻正常阶段发生的强奸,不构成强奸罪; 只有在非正常存续阶段(比如打离婚官司期间),才构成强奸罪。 但无可争辩的是:结婚证,并不是性行为的无限许可证。 即便结了婚,不同意就是不可以!

最后我要告诉大家: 性同意权属于我们每一个人。 不论男生女生,都可以在不想要的时候,说“不”。 即便在一段亲密关系里,你也有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 如果担心直接表达会伤害到另一半,你可以委婉地表示:我现在暂时不想/我还没准备好/我想把第一次留到婚后…… 如果对方以“不做就是不爱我”当借口,这样的另一半不要也罢。

另外,当你被另一半拒绝时,也不要觉得伤了自尊。 性爱本就应该是你情我愿、双方愉悦的事情,让自己得到满足的同时,也应该理解并照顾到对方的感受。 如果对方说不要,就理应停下。 性爱的基础是合作,更是尊重。

最后,希望我们都能对自己的下一代做好性教育,普及性同意的观念。 让每一位男生女生,都能平等享受到性的权利,让性犯罪在未来不再猖獗。 这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去为之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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