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理原创 | 丁婕:关于夫妻婚内忠诚协议的思考之二

由于对夫妻忠诚协议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所以各地法院对于忠诚协议的态度也不完全一致,在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案件可能会有不同的影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中问题2中表述: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答:《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沦,已明确,(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征求意见稿)中表示:男女双方订立“忠诚协议”,约定一方违反忠诚约定,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如一方违反忠诚的约定,无论对方是单独起诉或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对方按“忠诚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应予支持。如果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当事人可以据此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夫妻相互忠诚虽为道德上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起诉一方违反忠诚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在双方将此义务作为约定义务时,如一方违反,另一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以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了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态度,文中第六个解答内容如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一方发生婚外情或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或者一方出具前述内容的承诺或保证书,另一方起诉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请求确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有效并要求据此分割财产的,能否予以支持?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一方发生婚外情或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或者一方出具的前述内容的承诺或保证书,是对特定条件成就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非属《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规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对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的效力应不予确认。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财产进行分割。一方存在婚外情、家庭暴力等过错且导致离婚,另一方无过错的,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综合考虑过错情况等,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修订)》中第21条表明:存在同居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为由提起违约之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37条: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为由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履行其在忠诚协议中所作损害赔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吴晓芳讲授“婚姻家庭案件处理疑难问题”中,经民商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有如下观点:对于夫妻间“忠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的内容,法院应认定无效;对于夫妻间忠诚协议关于财产关系的内容,一帮应认定有效,无履行可能或显示公平的,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综上可以看出,大部分法院的观点还是处于相对保守的状态,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违约责任不予支持,但是可以在离婚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虽然有认可夫妻间忠诚协议关于损害陪产承诺或者关于财产的约定也都是一些观点,没有可以直接裁判的依据,实践中还需要法官的观点以及裁量。

作者简介

丁婕

教育背景

丁婕,毕业于华侨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校期间曾多次代表小组对法律专业问题讨论结果进行汇报发言。本科期间曾在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实习数月,主要负责起草诉状和答辩状、帮助出庭律师收集整理案件的相关法律规范以及法院裁判案例、与执业律师沟通分析基本案情等副庭工作,在此实习期间曾参与数个案件诉讼。2018年又在基层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实习数月,辅助法官组织调解工作和进行审判工作,熟悉家事案件操作程序以及基本裁判规则。同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执业经历

丁婕认为要坚持专业性、服务性与执行力。不断扎实法律功底是熟练操作法律规范和运用司法判例的前提。不断培养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是为当事人提供帮助的关键。踏实、干练、严谨地行动为最终实现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目标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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