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实务操作指引 | i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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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婧 iCourt法秀 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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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婧

单位: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微信:18691957465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执行前保全三种。

前段时间,笔者代理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了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防止股权受让人转移、隐匿资产逃避给付股权受让款的义务,作为股权转让方的代理人第一时间启动了诉前保全,在一周时间内完成了申请、立案、执行的诉前保全程序,将委托人的最大可能利益确定化。

相较于我国法院对“诉前保全”受理率低的特点,笔者认为“书面材料的准备”、“财产线索的明晰”对“诉前保全”的成功与否至关重要。

一、申请诉前保全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01 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 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 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这里的情况紧急通常表现为相关财产可能被转移、转让、隐匿等,从而影响到债权的实现。

3. 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 须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5.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申请诉前保全的流程

1.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部门提交诉前保全申请书及立案所需全部材料。

备注:例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提交五份诉前保全申请书及三份起诉状,其他材料同一般立案材料的要求。

2. 立案部门审查如符合立案条件及诉前保全条件的,即接收材料。

备注: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由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编立“财保”字案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3. 立案部门组成审判合议庭对立案及诉前保全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预交保全费。

4. 申请人提供担保。

备注:人民法院普遍接受保险公司以出具保函的形式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具体选择哪家保险公司,可参照人民法院推荐的保险公司名册,同时结合各个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不等)等综合因素进行选择。

人民法院对于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格式内容有特定的要求,故,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服务时,需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法院的保函样式出具保函。

5. 立案部门审判合议庭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保全裁定,具体由立案部门审判合议庭主审法官出具。

6. 立案部门应当及时送交立案部门编立“执保”字案号的执行案件至执行局,执行局立即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

保全措施实施后,实施保全的部门应当及时将财产保全情况通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部门,并将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副本等移送入卷。“执保”字案件单独立卷归档。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7. 申请人自诉前保全执行终结之日起 30 日内向立案部门重新递交立案材料进行立案,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将受理费缴费凭证复印件交至作出保全裁定立案部门主审法官处。

注意: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三、申请诉前保全的受理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 14 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为: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财产数额不超过 1000 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 30 元;

  • 超过 1000 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 交纳;

  • 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 交纳。

  •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 5000 元。

四、申请诉前保全应提交的材料

(一)诉前保全申请书、起诉立案所需材料;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委托代理材料;

(三)被保全财产的财产线索相关证据材料;

(四)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明确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主要证据材料。

五、申请书应具备的内容

诉前保全申请书应具备的内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实践经验,必须写明“依据《民诉法》101 条的规定”);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明确为申请的保全财产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六、财产线索相关证据材料

司法实践中,由于在诉前保全程序中,人民法院没有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和查询。

因此,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时必须要提供明确、清晰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一)被保全财产为不动产的,应当提供产权证明材料(房产证复印件、房产查询单等)或者不动产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人名称、产权证号或预售网签号、不动产所在行政区域、道路、楼盘名称、具体房号等);

(二)被保全财产为银行存款的,应当提供储户姓名、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币种和账户类型;

(三)被保全财产为机动车辆的,应当提供机动车的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机关等信息;如请求扣押的,还应当提供还机动车现具体的停放位置;

(四)被保全财产为有限责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应当提供具体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及注册(或托管)机构、出资额度和股权份额等信息。被保全财产为上市公司股票或其他可供保全的有价证券的,应当提供相应账户信息及交易场所或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

(五)被保全财产为到期债权的,应当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现具体存放位置等详细信息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保全时已经存在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申请人应当一次提供完毕。保全的财产价值不得超过诉争标的额。

七、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 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居、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 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 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 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5. 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6. 被申请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 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财产;

9.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财物。

八、提供被保全财产线索的估值办法

在一定金额内实施保全的,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拟保全财产的价值。原则上,申请拟保全财产的价值不得高于诉争标的额,该价值需在财产线索中明确予以说明,财产价值按以下方法估算:

1. 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不得查封银行账户)

2. 冻结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参照公司财务报表以及实缴出资额估算保全标的额;冻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参照保全申请载明日期前一个交易日(或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下浮 30% 估算保全标的额;

3. 查封房屋的,参照相关房地产交易平台公开报价、税务机关核定价格、相关二手房市场成交价、司法拍卖实际成交价等估算保全标的额;

4. 查封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土地出让合同记载的出让金额计算实际保全标的额。该土地出让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可以参照周边土地市场价格、税务机关核定价格,结合建设规划调整等因素估算保全标的额;

5. 预查封在建工程的,参照该工程的投资额、完成的工程量、拆迁安置、销售等情况估算保全标的额。预查封的在建工程无相关协议、资料明确投资额的,应当查明该在建工程的相关状况,参照该工程的土地市场价格、完成的工程量、拆迁安置、销售等情况,扣减该工程应当交纳的土地欠费、工程欠费、变价该工程产生的税费、后续建设费用、拍卖服务费、过户费等后估算保全标的额;

6. 查封车辆并以实际扣押的,未上牌且行使历程在 100 公里以内的车辆,参照生产商公布的相同车型销售价估算保全标的额;已上牌或行驶里程超过 100 公里的车辆,参照相关二手车交易平台相同车型的报价估算保全标的额。未实际扣押车辆的,可按不超过上述价值的 20% 估算保全标的额;

7. 冻结有价证券、基金份额、碳排放、地票、信托收益或采矿权等财产权的,参照票面价值、可查询到的公开市场价值或其他足以证明该财产价值的材料估算保全标的额;

8. 冻结投资型保险产品的,以可提取的保单红利、保单现金价值或通过向保险机构询价方式估算保全标的额;

9. 限制他人不得清偿到期债权的,应当以他人确认的到期债权数额估算保全标的额;

10. 查封机器设备、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等动产并已实际扣押该动产的,以发票购买价或新品出厂价格,结合使用年限等综合因素估算保全标的额。保全的动产如果未采取扣押措施且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的,按不超过上述价值的 60% 估算保全标的额;

11. 保全其他财产权的,以能证明该财产权价值的相关材料估算保全标的额;

12. 根据相关财产信息仍难以估算保全标的额的,可以通过评估、向专业机构询价的方式估算保全标的额;

13. 被保全的财产上已经设定有质押、抵押,或者其他债权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应当扣除优先受偿金额后估算保全标的额。

九、申请诉前保全应提供的担保

对于担保方式,实物担保、现金或出具保函的方式,各个法院有不同的偏重,具体采取何种需向人民法院具体咨询。

(一)申请人以不动产为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担保人对作为担保物的房屋享有所有权;

2. 担保人对作为担保物的土地享有所有权;

3. 担保人对作为担保物的土地附着物享有所有权;

4. 担保物未设定抵押,或虽设定了抵押但扣除优先受偿金额后价值足以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5. 担保物未被查封。

(二)申请人以动产为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担保人对担保动产享有所有权;

2. 担保财产依法可流通;

3. 担保动产易保管,不易损耗、变质;

4. 担保物未设定抵押或质押,或者虽设定了抵押或质押但扣除优先受偿金额后的价值足以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5. 担保物未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三)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以担保书确定的赔偿金额为限。

(四)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可以确保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被转移、隐匿,有利于判后执行。在诉前保全的实践中,大量的诉前保全案件,经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判决能够得到及时执行,甚至会在法院的协调之下达成诉前和解。

即便在诉前未达到和解的,在诉讼中,在法院查明事实之后,被告也愿意与原告尽早处理双方的纠纷,达成调解。

所以,如果我们对诉前财产保全的有关事项掌握,了解清晰,那么对我们解决类似的问题,会有极大的帮助。

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对于诉前保全可能有不同的要求。

笔者建议,在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前,需及时与法院沟通联系,了解和掌握法院的具体要求,全面、及时、快速的准备材料,进行诉前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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