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了,税不能也没了
最近看到一个案例,原告是自然人丁海峰,被告是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
从裁判文书上看,案件的大体情况是,丁海峰办了个公司,其中2009、2010、2011三年的营业收入,均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定性为偷税,共计追缴税1863638.98元。
2012年5月,该公司在未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向工商部门提供虚假清算报告等资料,骗取注销登记。
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认为公司虽然已注销,但是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企业)已注销后,在法定情形下对注销公司股东可以追究法律责任,以弥补股东、投资人不正当利用“法人有限责任”逃避法律责任的制度漏洞。由于税款属于税收之债,当纳税人非法注销时,应当根据公司法的制度规定对股东追究纳税责任,从而规制逃避缴纳税款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有权向恶意注销,以逃避国家税款的公司唯一股东丁海峰追缴公司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
对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向丁海东本人追缴其所其所公司的少缴的税款,丁海东没有提出异议。
针对这一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年修正)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在案《企业注销登记申请表》等证据能够证明由丁海峰签字确认的“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证明清理债权债务情况及同意注销的意见”中载明“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各项税款及职工工资已结清”。后某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被准予注销。在案的发票、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某公司在注销前未依法清缴所欠税款。丁海峰作为某公司唯一的股东,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对某公司欠缴税款及滞纳金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北京税务稽查局将丁海峰作为追缴税款的责任主体,并根据对某公司的查处及解缴情况,与对丁海峰所作追缴处理决定进行相应的退抵,亦无不当。故驳回了丁海东的诉讼请求。
魏言税语观点:长期以来,欠交税款的纳税人恶意注销,以逃避国家税款的事件屡屡发生,对此,大多数税务机关基于税法的考量,认为纳税义务人因注销已不存在,其所欠缴的税款自然就无法追缴,也只好就此罢手;个别税务机关向注销公司的股东追缴税款,但在行政诉讼中鲜有胜诉的案例。
北京市中院关于丁海东一案的判决其重要意义在于:
其一,认定欠缴的税款属于债权的一种。因此可以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刺破公司面纱,向恶意注销公司的股东追缴税款。
这样就堵住了纳税人通过恶意注销公司来逃避税款的漏洞。
其二,如果欠缴税款被认定的债权,属于一种普遍意义上的债权。那么税务机关对欠税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追缴。即税务机关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欠税的纳税人作为被告,由法院判决,然后强制执行,将税款追缴入库。果能如此,那么对税务机关而言,又多了一条追缴欠税的强有力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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