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后打老师案二审宣判,常某家属为什么“颇感意外”?

【家教智慧 第897期】

8月19日,河南常某20后当街欧师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常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审宣判后,常某尧家人表示“颇感意外”,将继续申诉。(8月21日央视新闻网)

申诉,意即对判决不服。一审判决前,常某及家属可谓是“气焰嚣张”,认为打人有理——20年前老师打我,现在我就该打回去,不但打,还要录下视频常看看才能解气;常某被拘后,也“言辞凿凿”,拒不认错;一审判决前,其父扬言,如果常某被刑,就将追诉老师;一审判决后,其家属当庭表示“绝不接受刑责”、“将起诉老师”;在随后的日子里,常某家属态度虽有所缓和,开始“认错、道歉”,但却仍一直在强调 “如果没有20年前……”,也就是说这个“错”和““歉”仍建立在“事出有因”,“他人错先”的逻辑上;二审开庭前,常某及家人态度有了“根本性”转变,常某写“万言忏悔信”,并请求其父在教师节那天代其向被打老师和学校所有老师“负荆请罪”……但二审判决后,常某家属对判决结果却“颇感意外”,表示继续上诉。

诚然,上诉是常某及其家属的权利。但纵观从事件发生到现在,常某一家其实对当街打人事件仍没有深刻的认识和反省,其思维还囿于在“老师20前打我,20年后我打回去”的“打人有因、打人有理”的错误逻辑中。在常某一家看来,一审被判刑,是因为“情绪激动”“拒不道歉”引发人们的公愤,于是二审前来个180度大转弯,“写万言忏悔书”、欲“负荆请罪”,做了如此多的“工作”,二审仍然“维持原判”,这让常某一家“颇感意外”——我都忏悔了,道歉了,为什么还这样判呢?也就是说,虽然打了这么长时间的官司,常某一家并没有真正认识、理解法律。当下,我们国家是一个法治社会,法官不是“和事佬”,审理、判决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的,判决虽然和事后当事者的悔过态度有一定的关联,但那是在一审判决时考量的事情,而常某一家恰恰相反,在一审时,是拒不认错的,非但不认错,甚至还有“要挟”的意味;而二审,只是检审一审中事实是否有疏漏、法律适用是否恰当,因此,可以不无遗憾地说,常家的这张“悔过”“道歉”的感情牌打晚了。不过,虽然晚,如果是发自内心深处,对常某一家的未来生活还是有好处的。但可惜的是,从二审宣判后常某一家的言行及再次准备上诉的表现来看,前面的“悔与歉”不过是为减刑的“逢场作秀”罢了,若是不,何故会“颇感意外”,而且还要上诉呢?

因此,在这里,我觉得有必要提醒常某和家长,打人就是打人,无论你打的是谁,也无论你有任何的理由——不要说,还是翻出的20年前旧账;朗朗乾坤、光天化日之下当街打人就是无法无天,就是性质恶劣;不仅打,还要录下视频,其内心的疯狂与对法律的无视,真是被打者可忍,法律不可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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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玉柱,中学高级教师,中国教育新闻网蒲公英评论特约评论员,山东省教育技术装备专家委员会委员。 此为平湖一柱公众号原创首发作品,转载请务必标注来源,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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