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最高税负率达到21.36%,吓了一大跳吧!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文件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趁机会,小税花把营改增后与房屋转让、租赁税率重新梳理了一下。
关于房屋租赁
(一)个人出租
1.个人出租住房(开票综合税率为8.58%)
增值税:月租金3万元以下,免征;月租金3万元以上,含税销售额÷(1+5%)×1.5%
城建税:增值税额×5%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3%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2%
个人所得税:核定预缴方式,应税收入额×3%;查账方式,应纳税所得额×10%(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租金收入×4%
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收
2.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开票综合税率为20.36%)
增值税:月租金3万元以下,免征;月租金3万元以上,含税销售额÷(1+5%)×5%
城建税:增值税额×5%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3%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2%
个人所得税:核定预缴方式,应税收入额×3%;查账方式,应纳税所得额×20%
印花税:租金收入×0.1%
房产税:租金收入×12%
城镇土地使用税:一等土地6元/平方米;二等土地4.5元/平方米;三等土地3元/平方米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开票综合税率为13.36%)
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5%)×5%
城建税:增值税额×5%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3%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2%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额×4%(核定预缴方式)
印花税:租金收入×0.1%
房产税:租金收入×4%
城镇土地使用税:一等土地6元/平方米;二等土地4.5元/平方米;三等土地3元/平方米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出租其他房屋(开票综合税率为21.36%)
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5%)×5%
城建税:增值税额×5%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3%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2%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额×4%(核定预缴方式)
印花税:租金收入×0.1%
房产税:租金收入×12%
城镇土地使用税:一等土地6元/平方米;二等土地4.5元/平方米;三等土地3元/平方米
说明事项:
上述涉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在市区的按7%标准;如在县城、镇的按5%标准;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转载自: 南丰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