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观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质量瑕疵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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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承包人承担的是质量保修责任,还是质量整改修复责任?是学界和实务界探讨和争论的热点问题。
关键词: 竣工验收 质量问题 保修责任 修复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更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随着《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迈上了法制化的道路。“建设工程质量”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很广,其核心关注建设工程安全,但也包含对工程适用、经济、美观等综合要求。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承包人的质量责任承担是学界和实务界探讨和争论的热点问题。
按照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即按照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应当认定为工程符合现行工程质量合格标准,没有相反证据否定竣工验收合格结论的,应当以竣工验收合格作为认定工程质量合格的法定程序与依据。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与司法裁判观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无相反证据否定竣工验收合格结论的,工程承包人仅对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而非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修复责任。
要准确理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承包人的质量责任承担先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不代表质量没有缺陷。施工质量验收属于过程验收,通过检验批的抽样验收,而后对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单位工程做出整体的评定结论,由于材料的离散性以及施工偏差的存在,验收合格的工程也存在不符合规范的部位和项目。
以混凝土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为例,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中第E.0.5条 “本条规定了结构实体检验中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合格率应达到90%及以上。考虑到实际工程中钢筋保护层厚度可能在某些部位出现较大偏差,以及抽样检验的偶然性,当一次检测结果的合格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时,可再次抽样,并按两次抽样总和的检验结果进行判定。”由此可见,对于一般项目的检验是通过抽样方法且合格的标准也并非“100%”。
其二,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是分层次的,不宜一概而论,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均应达到合格的要求。
再以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例,其中3.0.4条规定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为:“主控项目均应合格,一般项目经抽样检验合格,且资料完整。其中主控项目即为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混凝土结构工程中“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出现主控项目不合格,是可以否定或部分否定竣工验收合格结论的。
基于上述两点,笔者认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承包人的质量责任承担应该分为两类,即不以否定竣工验收合格结论为前提的保修责任和以否定或部分否定竣工验收合格结论为前提的瑕疵履行违约责任。
为促进承包人增强长期质量和安全意识,确保工程质量,《建筑法》中规定了建设工程保修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状态下的最低保修期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就质量保修的范围、期限、主体、责任、费用、程序、监督等各个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工程承包人承担的保修义务属于合同义务的一部分,是施工合同中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延续。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的规定可知,承包人只需对保修期内属于保修范围的工程承担保修责任。又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三条“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的规定可知,承包人仅需对工程正常使用情形下造成的缺陷或损坏承担保修责任。
由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不代表质量没有缺陷,故不能以竣工验收合格对抗工程的保修责任,亦即承包商工程保修责任的承担不以否定竣工验收合格为前提。
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履行具有瑕疵。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质量合格是我国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最低要求,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为例,在合同协议书第三条质量标准中可以约定不低于合格的工程质量标准,通用条款16.2.1(3)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属于承包人违约行为。”由此可见,工程质量合格是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义务,如果工程质量合格被否定或部分否定,承包人需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其不属于工程保修的范畴,故其不受保修条款及期限的限制。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3.0.7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2) 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范,可能会否定或部分否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论的情形有:1、未按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要求施工;2、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被法官采纳后认为其存在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其他专业验收规范要求的情形可否定工程验收合格结论的。从下列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及公报案例也可以看出法院对于类似案件的裁判思路。
根据上述判例可以看出,对于承包人未按设计文件(或图纸)施工或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被法官采纳后认为工程或部分工程不合格的,可依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法通则》、《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内容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而非保修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种情形下,在质量责任承担上一般体现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质量修复责任。
综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承包人的质量责任承担应该分为两个层次,即不以否定竣工验收合格结论为前提的保修责任和以否定或部分否定竣工验收合格结论为前提的瑕疵履行违约责任。如果竣工验收合格后发现的质量问题不足以否定竣工验收结论的,工程承包人仅应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如果竣工验收合格后发现的质量问题足以否定或部分否定竣工验收合格结论的,则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一般体现为质量修复责任,这种修复责任既不受保修条款的约束、也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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