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未设置安全防护,工人酒后作业坠亡!安全员、安全总监均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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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未设置安全防护,工人酒后作业坠亡!安全员、安全总监均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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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北京市顺义区,一家建筑工地发生惨烈事故,一名工人发生意外死亡,2021年9月30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重大责任事故案的起诉书,还原了惨烈事故发生的详细过程。

葛某某,男,1990年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学本科,案发前系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安全总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覃某某,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四川省泸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某后沙峪项目由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主体结构劳务分包方为四川省泸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1日14时许,在商业服务用房6段3-9楼梯的操作平台上,劳务工人贾某(男,殁年54岁,河北人)进行打孔作业时,因操作平台临边未设置防护栏,平台预留洞口未用盖板封闭,致使贾某不慎从操作平台与脚手架空隙间坠落,被操作面下方钢筋扎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葛某某作为总包公司安全主管,覃某某作为劳务分包公司安全员,均未及时履行安全检查及整改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葛某某经刑事传唤到案,覃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并执行。

葛某某的辩护律师辩解称,因被害人在作业前饮酒,身体失调,加之操作平台未封闭,导致事故发生;葛某某作为安全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前就已经提出过整改要求,且通知暂停施工,做好整顿,葛某某已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不存在监管失职;本事故的发生在于,劳务公司在项目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安排工人施工;葛某某不具备本罪的主体资格,也不存在主观罪过,其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点此免费领取安全资料全套编制模板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葛某某、覃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

葛某某作为总包公司安全主管,对生产、作业具有管理职责,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求,葛某某未能及时履行安全检查职责、未及时督促劳务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覃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葛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家属已获赔偿并表示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法院一审判决,葛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覃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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