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再起诉征收决定,最高法如何认定协议效力,如何认定利害关系
我们有的当事人是与相关的征收部门或者村委会签订了补偿协议,这种情况下处理起来是有一定的难度,所以在日常办案中,对于一些还未征收的村民或者企业,我们通常建议当事人千万不要随意签订协议。
协议本身就是一种自愿认同,如果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合同,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是具有相关法律效力的,因为本身村委会和村民签订的合同大体上是属于民事合同范畴,是应当按照合同法的的效力原则进行审查。合同法效力审查如果要确认无效难度比较大,因为合同法鼓励市场交易性原则,除非有重大误解、欺诈、显示公平等主张撤销等情形。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以最高院的案例讲解村民与村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村民再起诉征收决定,最高法如何认定协议效力,如何认定利害关系?
警示被拆迁人村民,补偿协议不要随便签,应当聘请专业拆迁律师审查。
案情简介
最高法行申12745号
武安市人民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支持企业改造升级,于2017年决定收储武安市磁山镇上洛阳村委会133.3亩土地,收储过程中,武安市磁山镇上洛阳村委会与涉征地村民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村委会,按每亩6万元进行补偿,土地补偿费已经发放到位。
袁漂亮、邹大神(化名)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土地补偿费发放到位的情况下,认为武安市人民政府在未依法获批情况下,实施征收和收储土地的行为违法,征收土地时未按法定程序,未进行任何公告,未依法公开征地信息,未进行“地籍调查”的行为违法,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一、二审业已查明,武安市磁山镇上洛阳村委会与包括袁漂亮、邹大神在内的涉征地村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村委会,按每亩6万元进行补偿,土地补偿费已经发放到位。
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签订补偿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在申请人与武安市磁山镇上洛阳村委会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领取相应补偿费用且交出土地后,又起诉征收行为的,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史律师说法
实际办案中,乱签协议的当事人比较常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中袁漂亮、邹大神的承包土地在征地收储范围内,在收储过程中,二人均与村委会达成了征地补偿协议书,同意将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交回村委会,并放弃相关权利,且上诉人也已领取了补偿款,故袁漂亮、邹大神与本案征地收储行为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因此本案中,村委会已经收回了当事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再去主张征收行为,因为不具有利害关系,较难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