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老人让座被打受伤索赔3万多 法院判一分不赔!

我们都提倡在公交、地铁上要给老弱残孕妇让座。但是,如果遇到那些不让座的,除了咱们内心鄙视以外,似乎也没有其他的办法。因为,让不让座毕竟是道德问题。

但是,南京市的一个小伙子就是看不惯别人不给老人让座。于是就和不让座的人发生了争执,最终两人还闹到了法院。

2017年6月22日早晨6时许,于庆搭乘了南京市55路公交车,在公交车辆行驶过程中,于庆发现一位老大爷站立不稳,于是于庆就请求坐在老人身边的公交公司职工刘本给老人让座,在刘本拒绝让座以后两人发生争执继而引发肢体接触。最终导致刘本的左手小拇指骨基底粉碎性骨折。

因为于庆拒绝赔偿医疗费及二次手术费,刘本就将于庆告上南京市栖霞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于庆赔偿医疗费33956.93元。

刘本小拇指的粉碎性骨折到底是怎么造成的?

监控录像显示:由于两人争执,老人未坐。之后,争吵激烈后,原于庆发生了推搡,你来我往的都有互推胸口,挥挡手臂,扯衣服、推脖子等动作。后来双方被在场人员拉开。

刘本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称:事发时自己正跟同事聊天,“听到靠后门的地方有人骂骂咧咧的,说什么不让老人之类的话”,刘本称“我没有看到老人站在我跟前,坐的也不是老弱病残座,我们边上也没有老人,也没有注意到”,但于庆还骂骂咧咧,刘本就问于庆“有什么权利这么说我”,双方发生撕扯中自己受伤。

于庆在询问笔录中称,有个老大爷坐了3站也没人让座,于庆就拍了拍穿公交制服的刘本,指了指老大爷,但刘本没有反应。于庆跟刘本说,“你们公交车的喇叭里提示我们要让座给老人,你穿着公交制服都不让,素质太差,”刘本起身骂于庆,说自己现在是乘客,没有义务让座。老大爷坐下后,和于庆发生撕扯,于庆称要投诉刘本不让其走,后来刘本报了警。

好意帮助老人找座位,最终大打出手是否该赔偿?不让座虽然不道德,但至于挨打吗?

嘉宾: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主任 杜晓秋律师

方弘:因为刘本不让座,于庆和刘本发生争执导致刘本受伤,于庆是否该担责?为什么?

杜晓秋律师:于庆是否要承担责任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即于庆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受害人刘本的合法权利?

我们要通过全案的证据分析以下几个问题:

1、于庆的行为是否是一种违法行为?

2、于庆主观是否有过错?

3、刘本手指骨折的损害后果和于庆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我们要分析于庆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法》中所规定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如果构成了,于庆就要承担责任。

刘本不让坐,继而和于庆发生争执导致刘本受伤。刘本不让座的行为,在这个纠纷当中是否有过错?

社会上有一种质疑,即买了公交车票坐上座位,不让坐行不行?

从道德层面来看,乘客应该给老人让座。但这是一个道德问题。道德是每个人生活、做人做事的底线要求,是对自己内心的一种约束。

但是,道德行为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按照《民法总则》第四条规定,只有社会公序良俗方面的道德,是可以具有法律效力的。

就本案而言,让不让座的问题是每一个人自己掌握的问题,而不应当由人强行要求遵守的道德行为要求的问题。

所以,我认为于庆该不该承担责任还是要把这个问题分开谈。

即刘本让座是道德问题。

而于庆和刘本发生争执导致刘本受伤该不该赔是一个侵权责任的法律问题。

方弘:是否追究于庆的侵权责任,怎么判断?

杜晓秋律师:侵权责任是否成立,有四个构成要件:

1、有损害后果;

2、行为人的行为违法;

3、行为违法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一个民事行为只有符合上述四个要件才构成侵权责任。

就本案来说,虽然于庆主观上出于好心要求刘本让座。但是,让不让座的问题是一个道德问题。分析于庆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我们就要看于庆的行为是否符合构成侵权责任的上述四个要件:

第一、于庆和刘本因此发生争执,动手了,于庆主观是具有过错的。

因为,于庆不能强行要求别人遵行某一个道德要求。而且,于庆在强行要求别人遵守某一个道德要求的过程中,也不能动手致使刘本受伤。

第二、刘本手指骨折,损害后果是很明显的。

第三、于庆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综合本案来看,我认为导致刘本受伤,于庆相互拉扯、推搡的行为是一个不合法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违法性。

所以,我认为于庆的行为还是符合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无非是说于庆承担多大的责任问题。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如果刘本作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后果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刘本手指骨折的后果发生过程当中,刘本本身对损害的后果是有一定的过错的。因为,他跟于庆发生推拉争执。而且,就全案的证据来说,于庆主观上的过错不是很大。

我们综合全案的证据来考察双方对损害后果发生有多大的过错,根据过错的程度来划分主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我认为这样来划分侵权人的责任,是比较合理的。

方弘:也就是说于庆多多少少都是有过错的,而且还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一审双方在推搡、别人劝架过程中,刘本小拇指受伤,是否系于庆造成无充分证据证明。即使系于庆行为造成,于庆此举也属于不超过限度的防卫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于庆是构成了正当防卫,不该担责的。你怎么来看这个问题呢?

杜晓秋律师:首先,正当防卫是建立在有不法侵害正在发生的情形下的,有这个前提才能够成立正当防卫。这个前提的核心点就是不法侵害行为。

那么,刘本和于庆发生争执,我们从证据来看是刘本受到了于庆的批评或辱骂,而且于庆先推搡刘本。

在这个过程中,要来判断于庆的行为是合法行为,我认为不妥。相反,于庆明知道相互推搡的过程当中,有可能造成刘本或者其他乘客受伤,他就不应该去动手,至少不应该双方推来推去。

我认为于庆行为并不是一种合法的行为,还是带有一种不符合法律规定行为性质。

因此,我认为于庆和刘本相互之间推搡不构成正当防卫,虽然带有一定的防卫性质。但是,这不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方弘:一审法院认为,从本案查明的基本事实看,于庆主观上出于好心,从社会公德的角度出发,希望穿制服的公交员工的刘本让座。此时作为公交员工的刘本,不应与于庆争论、推搡。于庆的举动符合追求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观上并无过错。

2017年12月12日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刘本于国庆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刘本全部负担。

刘本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这样的法院判决,你怎么看呢?

杜晓秋律师:首先,我们要看刘本的受伤过程中,于庆是否有过错?这是判断于庆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关键问题。

法院认为于庆是出一个好心,它的推搡行为是正当防卫。所以,于庆不承担责任。我并不认同这个观点。

刘本受伤,花了很多钱。同时,刘本的受伤是和在于庆争吵推搡的过程当中所形成的。

虽然,监控录像没有直接证据看出于庆把刘本打受伤。但是,从刘本的损害后果来看,如果于庆和刘本没有相互推拉的行为,那么刘本的手指不会骨折。即于庆在刘本手指骨折的损害后果当中有于庆的因素。如果于庆压根没有进行推搡,刘本的骨折是自己造成的,那就另当别论。

本案中,我认为对于刘本的伤害后果,于庆是有一定责任和过错,无非是于庆责任大小、多少的问题。这要根据全案的证据来进行划分。

所以,我不认同法院认为于庆构成正当防卫,不构成侵权的观点。

我认为于庆构成侵权,只是他在刘本的伤害后果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是次要的责任。这样来划分是比较合法合理的。

方弘:对这个案件的判决以及对案件本身的讨论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它预示着对于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不道德的行为,不让座、不扶老人等等行为,那我们该怎么对待?

从判决的角度讲,我们如果对一些不道德的行为看不顺眼,就可以通过一定的身体接触甚至暴力的行为和语言去进行规劝,即便让对方受伤了,自己也不承担责任。

这就会给整个社会造成负面的影响。

我们需要区分不道德行为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即使对方行使的是一个非法行为,比如随便吐痰、偷窃等等,对于这些违法行为,我们也不能够通过一种暴力行为去对待。

那么,我们要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去对待不道德甚至是不合法的行为呢?我们该怎么做才是正确的?这个案件有非常大的讨论空间。

杜晓秋律师:不管是不道德行为还是非法的行为,我们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去处理,这是法律的底线。

那么,对任何不道德的行为,我们只能劝说、谴责,而不能通过侵权的方式让他去遵守道德。这是我们法律所不允许的。

我们鼓励道德的行为,更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如果用违法的手段去让人遵从道德,显然不符合我们法律的本质特征,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也是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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