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问答第40期』进货发票单位与报关单上的货物单位不符
退税问答
本栏目由慧税学院独家赞助,每期问答内容由出口退税领域资深专家编辑整理,为广大出口企业工作者解答系统操作和退税实务问题。每周二、周四龙小慧将会准时与大家见面!
问:
外贸企业进货发票上的商品单位是千克,而报关单上的单位是台和千克,可以申报出口退税吗?在系统录入数据时单位默认显示的是台,应该如何录入?
答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因此这笔出口从单位上来说是符合要求,可以申报出口退税的。
由于退税申报系统的商品单位是根据海关商品码的默认单位显示的,不可更改,因此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录入商品码后取得的进货发票上的单位与申报系统的默认单位不一致的,需要把数量换算为默认单位对应的数量进行录入。
举例说明一下,如果进货发票上商品的数量是100千克,报关单上的对应商品的第一计量单位是10台(第二计量单位是100千克),这时候在录入进货明细时,输入商品码会自动显示“台”的单位,因此应按照默认单位,录入10台。
具体填写如下:
出口明细:
进货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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