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通奸真的刑罚很轻?非也,你要敢通奸让你变太监

昨日好友凡人摸史写了篇古代通奸处罚很轻,只能靠动用私刑,浸猪笼来维护男人的尊严和女人的妇道。那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通奸这种令人不耻的行为自古以来就存在,中国人历来视通奸为一种深恶痛绝、万恶不赦的丑恶行为,有句话不是说得好吗?“万恶淫为首”,既然都定为万恶之首了,这足以说明我国历朝历代对于通奸行为都是极其憎恨的,对于这种严重违背封建伦理道德的行为,历朝历代均制订了严格的处罚措施,绝不是轻轻的板子落下就能了事的。

周朝《尚书大全》中规定:“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这算是关于通奸行为的最早记载。这就是让没收了你的作案工具,让通奸的去学习司马迁发奋写《史记》呀!

秦朝《史记.始皇本纪》中记载:“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对“私通”定以极刑,且可“人人得以诛之”,格杀勿论,并可以不告而杀,私刑亦合法。

到了汉朝,亦延续秦的法律,犯奸必杀,汉文帝统治时代除了杀头,还添了较“和缓”的宫刑。

随着时间的推移,到了唐代,在对待“私通”的问题上,从重罪交成了轻罪,《唐律疏议》卷二十六《杂律》规定:“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疏议曰:“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

宋朝则延续了唐朝的法律,《宋刑统》卷二六《杂律.诸色犯奸》规定:“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庆元条法事类》卷80《杂门.诸色犯奸》规定:“诸妻犯奸从夫捕”。

到了元朝,由于受南宋理学的影响,元朝统治者加重了对通奸行为的处罚力度,元朝法律规定本夫不仅可以捉奸,且可当场杀死“奸夫淫妇”。除这些之外,还有一些新的补充规定,《元史》一百零三卷《刑法志》中说:“诸和奸者杖八十七。”并且还规定,女人在挨打时,要剥光衣服打,“去衣受刑”以示羞辱。

明朝沿袭了元朝的法律,除允许本夫捉奸外,并可在当场杀人无罪,而通奸的处罚则是“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这比元朝还多加了三杖,不仅如此,明朝还沿袭了对女人的“去衣受杖”、“其妇人犯罪,决杖者,奸罪去衣受刑”。

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通奸也和明朝一样,“杖九十”。

辛亥革命之后,1911年3月颁布的《暂行新刑律》第二百八十九条,关子“通奸罪”作了如下规定:“和奸有夫之姓者,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奸者,亦同。”所谓“有夫之姓者”,即有夫之妇。1928年7月的《刑法》又作出了新的规定: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此罪的处罚又减了一半。到了 1936年1月1日颁布的《刑法》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台湾地区目前沿袭民国法律的规定。

从相关的记录中我们可以看到历朝历代对于通奸几乎都做出了严厉的处罚措施,虽然这中间有从杀到仗的细微改变,可以说除了唐宋时期因为民风较为开放,规定较轻外,几乎都是要命的法条!那几十仗打在身上,估计也没几个人能活着喘气出来,更何况在封建礼教下,通奸本就是十恶不赦的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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