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211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是对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具体实施文件。

本文件规定的缓缴优惠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型的制造业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一、具体缓缴优惠政策

1、缓缴税费种类

本文件规定可以缓缴的税费包括制造业企业在规定期限产生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税。

需要注意的是:

1)本文件只明确规定可以缓缴,享受缓缴的企业在所缓缴税费所属的申报期仍然要按规定进行申报;

2)可以缓缴的个人所得税,仅指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企业代扣代缴员工或劳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要按期申报缴纳;

可以缓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仅指国内产生的,不包括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也不包括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3)除了明确缓缴的税费之外,企业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其他税费的,要按期申报缴纳;

2、缓缴税费期限

文件明确自2021年11月1日起,企业在10月、11月、12月产生的应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及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附加税费,符合条件的中型企业 可以按应纳税额的50%部分先缴,其余50%的部分延期可以3个月后缴纳;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以全额缓期3个月后缴纳。

按月申报纳税的税费,缓缴税款期限按月计算。比如10月应纳税款缓缴3个月的,需要在2022年2月申报期缴纳;11月缓缴的税费在3月申报期缴纳;12月缓缴的税费在4月申报期缴纳。

按季申报纳税的税费缓缴3个月的,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4月的申报期补缴。

在缓缴税款实际入库前,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缓缴的税款视同“已缴税款”填报。

二、享受条件

1、适用企业类型

可以享受本文件缓缴优惠的企业是中、小、微型制造业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的中、小、微型制造业企业。

2、判断标准

那哪些企业是制造业企业呢?

制造业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大类为13-43的行业,而制造业企业就是从事这类行业经营的企业。

目前我国有效执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由《国家统计局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发布。

中型制造业企业是指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制造业行业的企业;

小微型制造业企业是指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制造业企业。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这里判断的销售额是年度销售额,当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1年的,以月销售额换算成年销售额来判断企业的规模。

销售额金额的判断

中小微企业年度销售额的判断是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标准。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适用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也差额后的金额确定销售额。

销售额期间的判断

成立满1年的企业,以2020年10月1日到2021年9月30日前的期间销售额计算;

2021年9月30日前成立,但不满1年的,按企业成立日到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数*12,计算确定销售额

2021年9月30日后成立的企业,按第一个申报期的销售额/申报税款所属月份数*12,计算确定销售额。

也就是说,成立1年以上的企业的销售额以9月30日往前的1年的销售额确定;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以特定期间月度平均的销售额换算成的年度销售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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