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股东没有参与增资,要不要对增资未缴纳承担责任?(2021)最高法民申3191号
案例|股东没有参与增资,要不要对增资未缴纳承担责任?(2021)最高法民申3191号
魏某对福建省三明市诚明矿业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向矿业公司追索未果,遂以执行异议之诉起诉诚明公司股东偿还,其中股东傅某增资款没有缴纳,被判承担责任,傅某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称“自己身份被冒用,不是诚明公司股东,不应承担责任”,合议庭经过审理后认为:
第一,根据诚明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显示,在2013年1月诚明公司增资前,傅某已为诚明公司股东之一。一、二审法院结合傅某在三明农商银行钢都支行开设账户、诚明公司委托德昌公司办理公司注册资本金增资业务以及工商部门变更登记股权等事实,认定傅某在诚明公司增资过程中提供了其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并无不当。
第二,即使上述行为并非傅某本人办理而系由他人代为操作,因傅某在此之前已为诚明公司股东之一,傅某仅以自己不知情、没有参加相关股东会、没有从事与增资有关的行为等作为抗辩,不能证明在增资过程中存在他人冒名办理的情况,未尽到必要的举证证明责任,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三,诚明公司注册资本从100万元变更为500万元,傅某出资额亦由30万元变更为150万元,上述工商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而傅某自2013年1月增资完成至本案诉讼发生时长达六年多时间内,并未就诚明公司该次增资事宜提出异议。因此,在傅某无法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前述事实认定的情况下,认缴120万元的公司增资应当推定为傅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一、二审中傅某均确认其未缴纳增资款,故而傅某应当对公司增资承担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驳回傅某的再审申请。
这个意思是说,光说自己没有参与增资不行,得有证据能够证明他人冒用了傅某的身份;还有一点,增资过程中傅某没有表示反对,推定傅某同意增资,没有缴纳,按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得补缴给公司或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对吧?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