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生养死葬,父亲将全部遗产留给女儿,遗嘱为何被认定无效?

【案情回放】

张某的妻子早年去世,两人育有独生女小丽,2008年小丽结婚嫁人。2009年张某与王某再婚,两人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张某名下有两套房产,都是婚前财产。2015年张某患重病,长期卧床,经常住院,期间都是女儿小丽和女婿负责照料,王某大部分时间都住在自己儿子家照看年幼的孙子。

2017年病重的张某口述遗嘱内容,由侄子代书,张某的堂哥和一个老邻居作为见证人,遗嘱载明:“我身患重病,都靠女儿女婿照料,我决定在我死后,将我的两套房产都留给女儿小丽。我没有存款和其他财产,生病期间由女儿小丽负责照顾并承担医药费。”张某随后对代书遗嘱签名捺印,两名见证人签名,但代书人张某的侄子并未在遗嘱上签字,事后张某又让其他两名不在场的亲戚在遗嘱上签字作证。

张某于2018年3月份去世。张某去世后,小丽要求继承父亲的两套房产,但继母王某不同意,认为张某遗嘱无效,张某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分配。小丽无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父亲的遗嘱有效。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某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张某定立遗嘱时,虽然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但是并非现场见证人的其他人也在遗嘱上签名,且代书人并没有签字,所以张某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合法的形式要件,不应确认为有效遗嘱,小丽要求按照遗嘱继承两套房产的诉讼请求最终被驳回。

【律师点评】

张某的遗嘱有效性无法得到确认,导致张某的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分配。而王某作为合法配偶,与女儿小丽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所以确保遗嘱有效是继承中至关重要的问题。

遗嘱是遗嘱人对其财产的最终处,在其死后才能得以执行,因此保证遗嘱的真实性性和严肃性,非常必要。法律必须对遗嘱设以严格的要式性要求,最大限度地防止他人伪造、篡改遗嘱内容。

按照遗嘱书写主体,遗嘱可以分为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两类。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和注明时间的遗嘱。审判实践中,伪造自书遗嘱的难度比较大,所以如果自书遗嘱存在轻微瑕疵,但能证明确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也无相反证据的,认定遗嘱有效的可能性比较大。

但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书写,立遗嘱人虽有签名,但其意思表示要通过他人的代书来表达,其表达个人意愿的自由度会有所降低,而且还存在立遗嘱人不识字、视力受限、手写差异、对文字理解有误等情形。如果没有其他形式要件的约束,立遗嘱人在误解、他人胁迫或诱导下签名或者他人伪造遗嘱的情形就容易发生。另一方面,继承法对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虽然严格,但是并非苛刻,并不需要立遗嘱人付出太大代价即可以实现,如果这一相对简单的形式要求都无法满足,该代书遗嘱是否能够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图就值得怀疑,遗嘱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就不易得到保证。因此,立法者及最高人民法院均认为关于代书遗嘱法定形式要件的要求应予以从严掌握,不宜在效力认定方面做扩大适用。

【法规链接】

《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继承篇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问题的答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11] 238号《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

本文撰稿:

王 莹: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王 聃: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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