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哪些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就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吗
第一、好意施惠关系,俗称情谊关系
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惠关系的有,①搭乘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位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代为购买零食。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为人指路,⑥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第二,法外空间
我们经常说的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不构成不可抗力),散步,读报,起床,睡觉,做梦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也不属于法律事实哦
以上行为一般是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不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责任承担的法律事实,但是有例外哦,例如搭乘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受伤的,驾驶人具有过错的
关注我,学习法律,了解生活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