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贝克|《大宪章的再造: 1216-1616》序言

按:众所周知,《大宪章》是英美自由传统的基石。在正统的辉格派历史解释中,它还是英美自由传统源远流长的象征,是对古已有之的“英国人的自由”的重新宣告。然而它有此地位并非易事,它所代表的传统也很难完全说是古已有之。换言之,作为“事件”的《大宪章》需要一种“再造”才能成为“普通法”上的《大宪章》。然而对这一再造过程,长期以来人们所知甚少。虽经20世纪后半叶“没有宪治主义”的“新宪治史”的历史考辨,这一再造过程仍不清晰。所幸英国当代法律史权威约翰·贝克在2017年出版了这本书,浓墨重彩地描绘了先前晦暗不明的这段历史。他基于四项新史料,以法学家的内在视角修正了两种极端观点,告诉人们英国人是如何在几十年时间里突然将“个人自由、君主立宪、法治与《大宪章》”关联起来的。对关注传统之更化的保守主义者来说,这段过程非常值得关注。

本文由 傅乾 译,系节录版,全文敬请订阅知识星球“保守主义评论”阅读。英文版可在原文链接下载。

2015这一年,见证了有史以来庆祝过的最有历史意义的周年之一,对各大洲、诸文明来说皆是如此。但凡对《大宪章》有点了解的学者,人们都指望着他们能说点什么或写点什么,由此一来,人们确实了解到很多1215年及其前后的事情。聚焦1215年理所当然,毕竟那是我们所要庆祝的事件发生的时刻,也是后续所有事情的开端。然而《兰尼米德宪章》本身是短命的。它后来所象征的那些事物,其永恒性和普遍性只能从更长的时段得到解释。……显然,《大宪章》已成为一种象征力量,超越了语言、文化甚至历史。这一特异现象仅用1215年那些波澜壮阔的事件是无法解释的。其实,假如没有现代早期对它的再造,这份宪章如今只会为少数中世纪专家所知。这一显而易见的事实咸所共认,然而后一半故事的细节却已消失在影影绰绰的迷雾之中,只在1628和1787年闪过几缕阳光。即便是菲斯·汤姆森(Faith Thompson)那部考证精详的大作(穷数十年之研究,出版于1948年,本书所要研究的许多主题都由此书所创),也没能充分揭示当时再造大宪章的法律语境或时间脉络。

之前未能充分揭示故事全貌的原因,在于它主要是一个法律故事。政治或宪治史家基本未能着意参考规章律令(statues)之外的法律资料,而梅特兰之后那个世纪的大多数英国法律史家,已将公法完全抛诸脑后。结果就是从爱德华三世到《权利请愿书》这三个世纪,大宪章的故事相当晦暗不明。有些人推断,它在这几百年里仍然光辉不减,另有些人则认为,直到爱德华·库克爵士(Sir Edward Coke)将其再造之前,它都是被埋没的。两种看法都有所不确,不过这个故事的大量内容隐藏在法律手稿(manuscripts)之中,无人问津。

这些手稿不是用英文写的,其主要内容常常埋在诸多法律程序的语境之中,对外行来说,这些语境简直高深莫测。然而,撇开夹杂其间的那些缩写象形符号不谈,法律法语比起拉丁语来说算不上一种特别难的语言,其实法律报告一经解码,会比记录同一位法律人下院发言的那些断章取义、常常难以索解的英文报告更好理解,并且包含了多得多的信息。学术上的障碍在于专业,而不在语言。研究以往法律人之思想和论证的那些出身于法律人的史家,往往被他们那些非法律人出身的同行视为“内在视角论者”而置之不理,后者认为他们过于重视法律世界的学说奥义和神秘程序。……普通法的历史与事件的历史属于不同的层次,因为它至少部分算是一种思想史,不理解那些设定权限并长期演化的法律程序和技术概念,就不能理解法律思维或是它在现实世界的实际效果。

本书当然是内在视角的,严重依赖于非法科出身的人甚至想不到问津的那些文献资源。可是离了它们,大宪章的故事就无法重建。令人奇怪的是,很少有人提及通俗文学、戏剧以及哲学作品中的大宪章。这个故事的核心——也即在历史学家于17世纪将它接手之前——在于法律人看待和使用它的方式:在法庭上为了法律目的,在下院为了政治目的,在律师会馆则为了教育目的。他们在大宪章中发现的法律绝非一成不变的。其实,1616年的《大宪章》完全不同于1216年的,尽管语言(仍然很关键)是一样的。这有时会让人产生误解。有人大肆抨击那些从大宪章开出新含义的法律人,就因为他们是糟糕的历史学家,后者中首屈一指的代表就是库克。不过这是驴唇不对马嘴的。虽然普通法法律人与历史的关系亦是本项研究的中心,然而它不同于历史学家的研究。法律人其实几乎比谁都在乎历史,而且他们在衡量历史证据时也足够严谨。不过当他们把老书用在法律目的上时,他们要的是有用的法律,而不是沉湎其中,为考据而考据。再者,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有它自己的历史,尤其是当它需要发展传统学问以适应新时期的急务时。事实证明,比起粗枝大叶的观察者只从规章律令进行推断而言,一旦能同时运用诸种法律渊源,就能在时间长河中发现更多显著的思想变迁。

本书基于2014-2015年的若干讲座,这在致谢中已经列举。这些讲座的某些基调得到保留,细节则有所修订,这借助的是对卷轶浩繁的现代早期法律手稿的进一步研究。不管是讲座,还是本书,都基于四项最新发现,见于塞尔登学会2015年的集刊,《1400-1604年大宪章汇释集评》。第一项发现是否定性的,不过却是一个令人惊讶的发现,即在中世纪晚期至都铎王朝早期律师会馆关于大宪章的大量存世演讲中,不存在任何一贯的宪治学说。第二项发现是威廉·弗莱特伍德(William Fleetwood)关于大宪章的法律和历史论著,它的写作虽然迟至1550年代,却仍然更接近中世纪的学说,而非库克的心智。第三项发现是,1580年代之前的所有涉及宪治争议的判例中,大宪章几乎是完全缺席的,而从1580年代开始,第29条猛然成为法律论证中的通货这一时间线索隐约指向已知第一次在律师会馆中所作的完全针对第29条的讲解,1581年由罗伯特·斯奈芝(Robert Snagge)所作。第四项发现是爱德华·库克爵士关于第29条的论著,不是写于1620年代他领导下院反对派之时,而是写于1604年他作为国王首席司法大臣之时。这些发现,尤其是合在一起来看,指示出一个迥异于流行叙事的大宪章历史。

我没有选择将原有文本印成一个由独立论文组成的文集,而是按照时间顺序将其内容重新加工,截止到1616年库克被解除首席大法官一职。这个故事的开头是综述的一章,横跨那个几个世纪,目的是盘点有关大宪章法律属性的不同观点及其在普通法传统中的特殊地位。随后几章考察中世纪晚期到16世纪法律职业界对那个伟大宪章的意识和理解,中间几章则说明,最终与大宪章联系在一起的大多数宪治问题,最初是如何在完全没有诉诸大宪章的情况下提出的。之后的几章便开始正式讲述再造的过程,并尝试提出一种解释。宗教在那个故事中扮演了核心角色,这是由于为思想自由所做的斗争,以及议会中的“清教徒”议员发起的反对高等宗教事务委员会的运动。故而,另一个预备性的章节便概括了英格兰对异端的处置,这是关于宗教不宽容的一个令人不快的故事,这种不宽容持续引发着关于高等宗教委员会和法律正当程序的争论。与此同时也有对于世俗自由和法治的担忧,这些担忧在一代人的时间里把保守派和进步派法律人团结起来,为那个伟大宪章进行史无前例的奋斗。大宪章在伊丽莎白女王执政后期,很快成为民族荣耀和国家稳定的象征,在下一朝则成为抵御那些祸乱朝纲的宪治观念的堤坝,那些观念是新王(即詹姆斯一世——译注)从苏格兰带来的。

本书的主要目的,就是探究如何、何时以及为何英国法律人开始思考个人自由、君主立宪、法治与大宪章的关联,而且从他们的角度看,本书所讲的故事与此是有联系的。再造的过程主要就关于一条,即举世闻名的第29条,其余条文(少数例外)在都铎时代之前业已丧失了其现实重要性。那些典雅的文字一直为法律人所知,却并无多少抑或完全没有法律后果,直到1580年代,人们才出于现实目的而将其重新启用,不久它们就成为神圣的经文。对它们的神化在弗朗西斯·阿什利(Francis Ashley)于中殿律师会馆的讲解中达到顶峰,他的讲解发表于1616年库克解职的几周之前。在这段不到四十年的时间里,对第29条的诠释几乎已经穷尽其极限。因此本项研究也就截止到1616年,而非1628年(即库克领导下院通过《权利请愿书》的时间——译注)。还有一个大的障碍需要跨越,即挑战国王以直接指令将人下狱的《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的可获得性。那需要库克思想有所转变,以及大量的辩论。不过从其他方面看,第29章的新含义在库克首席大法官任期结束之前就已确立。库克在这个故事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本书花了一些篇幅讲述此事,虽然后面会说明,他既没有率先将大宪章复活,也没有创造后人强加给他的那些神话。

约翰·贝克

谨识于201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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