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女性内衣裤40余件,被抓时还穿着女性内衣,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12月5日,云南楚雄。元谋警方查处一起盗窃女性内衣裤案,抓获嫌疑人起某,缴获女性物品40余件。目前,起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侦办。

恋物癖是一种生理疾病,恋物癖以男性居多,他们不是通过性接触达到性满足的目的,而是通过与异性穿戴或佩戴的物品相接触而引起性的冲动和性的满足,这些物品多是直接接触女性体表的物品为对象,如女人的头发、毛绒织品,女式鞋子、手套、内衣裤等。本案中,男子起某偷女性内衣裤并穿在身上,为典型恋物癖。实践中,类似案例并不鲜见,男子的行为涉嫌何罪?存在争议。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规定及相关理论,展开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除了故意毁坏财物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外,其他犯罪都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是具体条文中又没有作出明文规定,因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称之为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也是这些犯罪必备的要素。

目的存在于行为人内心中,难以找到具体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之对应,因此,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便成为难题。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非法占有目的由两方面内容构成,一是排除的意思;二是利用的意思。两者结合起来便可证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里重点讨论与本案有关的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盗窃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没有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之对应,目的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中,但构成盗窃罪必须要求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张明楷教授为非法占有目的,提出两个判断标准,一是行为人要有排除的意思,即排除他人占有的意思;二是行为人要有利用的意思,即按照所盗窃财物的应有的功能加以利用的意思。

本案中,男子起某将他人占有的内衣裤非法据为已有,建立起新的占有关系,明显具有排除他人占有的意思及行为,问题是男子起某是否按照女性内衣裤应有的功能加以利用了呢?本文认为,女性内衣裤应穿在女性身上,才是其应有的使用功能,而男子起某将女性内衣裤穿在身上是为了满足其病态的性心理需求,是恋物癖的表现,而女性内衣裤并不具有这样的功能,因此,男子起某没有利用的意思。

综上,男子起某偷拿他人的内衣裤,具有排除他人占有的意思,但没有按照该物品应有功能加以利用的意思,因此,男子起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男子起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损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对财物的合法占有权。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但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意为排除他人对自已财物的占有,并建立起新的占有关系,但没有按照财物应的功能加以利用的意思及行为。

本案中,男子起某偷拿他人40余件内衣裤,并穿在身上的行为,排除了权利人对这些内衣裤的占有,使得权利人对自已的内衣裤应有的使用价值,虽然这些内衣裤没有从物理上丧失(物理丧失说),但不再具有应有的使用效能(效能毁损说),本文采效能毁损说,认为财物如果被从物理上毁坏掉,当然是毁坏财物的行为,但是如果财物虽然在物理没有被毁损,但已失去应有的使用价值时,仍为毁坏财物的行为,如果将他人的金戒指扔入大海中,相信该戒指躺在大海中多年后,从物理上来说仍不会被毁损,但对于权利人来说,已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大海捞针,只是徒劳。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男子起某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尚需对所偷的内衣裤作出价格上的鉴定,或者起某有三次以上偷他人内衣裤的行为。

结语:根据以上分析,本文认为男子起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而非盗窃罪。如果望文生义,一说偷就是盗窃行为或盗窃罪的话,那么行为人将他人的名犬偷走后,扔到河里淹死的行为,恐怕都不会说行为人构成盗窃罪。以上仅代表本文观点,如有不同观点,敬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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