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定污染源颗粒物采样问题、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大肠菌群数、环保执法监督性监测无组织废气采...

关于固定污染源颗粒物采样问题的回复

来信:
  HJ/T 397-2007中5.1.2规定:采样断面的气流速度最好在5m/s以上,但是在实际监督性监测工作(非在线比对监测)中,因为烟气动力不足,采样断面流速经常出现小于5m/s的情况,请问,在烟气流速小于5m/s时应如何采样?能否参照HJ 75-2017附录A中A3.8中相关规定执行?
回复:
  当采样断面流速小于5 m/s时,方法的不确定度降低,采样时可通过增加监测点数量提高方法准确度。HJ75-2017附录A中A 3.8适用于运维人员定期校验CEMS,不适用于手工监测,故不建议参照HJ 75-2017附录A 3.8规定执行。

关于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大肠菌群数的回复

来信: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中的 大肠菌群数是指总大肠菌群还是粪大肠菌群?针对饮用水和废水所对应的项目是否一样?
回复: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1992)中规定大肠菌群数的测定方法为发酵法,方法来源于《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T 5750-1985)。GB/T 5750-1985中微生物指标仅有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两种(GB/T 5750在2006年首次修订为GB/T 5750.12-2006,增加了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的检验方法)。据此,GB 13457-1992中的大肠菌群数应为GB/T 5750中规定的总大肠菌群。近期我部正组织修订《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拟将大肠菌群数修订为总大肠菌群,将污染物名称与监测方法统一。《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规定的微生物项目有6个,分别为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菌落总数、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检测指标无粪大肠菌群。因此,《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1992)检测指标均包括总大肠菌群,而不包括粪大肠菌群。其他行业废水应根据相应标准确定监测项目中是否包括总大肠菌群。

关于环保执法监督性监测无组织废气采样频次的回复

来信:
  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个小时采样计平均值,或者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1、在环保日常执法监测的过程中,对于监控点无组织废气采集样品次数有没有详细的规定?譬如某一个监控点必须采集3个样品,采样时间达3个小时以上才能满足环保监督性监测的要求?2、如果某地区化工企业是集中在一个地区,企业与企业只有一道围墙分隔。因为下风向企业必然受到上风向企业的影响,这种情况下企业无组织废气监测是否不合适再安排监测?
回复:
  一、关于日常执法监测问题,建议按照以下办法或规定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2007年我部《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作出规定:“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关于环境行政处罚即时采样问题的复函》(环办法规函〔2018〕1246号)明确:“现场即时采样是指现场检查时可以取一个样品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该样品的采集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 二、关于企业集中分布,企业无组织废气监测布点问题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附录C3.1.1执行,即在排放源的上风向布设参照点、下风向布设监控点。

转自:生态环境部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