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高危行业违法处罚力度加大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的修改和第九十六条有些类似,都是罚款力度更大了。

上一个版本的《安全生产法》,发现以下行为要求停业整顿和限期改正,并没有罚款的内容,这一次就要对单位进行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仅仅是罚单位,而且还要罚相关的责任人员。

同样的逾期没有改正的,加重了处罚力度。

对单位的处罚由原来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50万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前的罚款额度也就是立即进行罚款的额度。

对于有关的责任人员处罚由原来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修改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很明显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很多。

规定的这几种情景,都是针对矿山金属冶炼、和经营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这些项目本身就有很大的危险性,一旦安全设施不到位可能发生重大甚至是特大安全事故,需要进行重点监管,很多手续需要政府的审批。

以前很多行业都是这样监管的,其他的行业在监管方式上进行了修改,不再是通过政府审批的方式进行监管,而是需要建设单位依据主体责任要求进行相关的手续。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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