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折旧如何税前扣除

由于固定资产在构建过程中,建设周期长,经常会出现虽然工程已完工,固定资产已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且固定资产实际已经使用,但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而未取得全额发票,这种情况下,固定资产如何入账、怎么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额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为此,小编归集和整理相关财税政策,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政策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第59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5、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小编提示:

1. 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可以按照合同金额暂估并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企业应当在12个月内取得发票。

2. 如果取得的发票金额与暂估的金额不一致的且跨年度的,应在发票取得当年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

3. 对于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不得继续计提折旧。已计提的折旧额应当在12个月期满的当年度全额进行纳税调增。

二案例分析

例如:A公司委托B公司承建一幢办公楼,已经完工,但是还没有办好竣工验收手续,2016年6月已开始投入使用。A公司按会计规定预估入账2000万元(实际取得发票1500万元),假设合同价款为1800万元,2016年度会计计提折旧50万元(假设折旧年限20年,残值为O)。

分析:

(1)2016年度汇算清缴

会计上每年计提折旧50万元,201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根据税法上的规定,暂按合同约定的金额1800万元,预估入账暂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计提的折旧额应为45万元,应纳税调增5万元。

(2)2017年度汇算清缴

1)假设在2017年5月取得另500万元的发票,则2017年汇算清缴时,可以调减2016年已纳税调增的5万元,并从2017年开始,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2,000万元,税前扣除的折旧额为50万元。

2)假设在2017年7月取得另500万元的发票,则2017年汇算清缴时,按2,000万元计税基础税前扣除,计提的折旧不再调整。同时应重新申报2016年企业所得税,调增的5万元实现在税前扣除。

3)假设2017年底,仍未取得发票,在2017年汇算清缴时,只能按1500万元(已取得发票额)的计税基础计算折旧额,对于2016年折旧金额调增7.5万元{(1800-1500)/20/2},再对2017年折旧额调整增加25万元{(2000-1500)/20}。

本期编辑:格根塔娜&赵士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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