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中激活知识产权防火墙

企业在采购产品(包括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生产设备等)或技术的过程中对供货方知识产权管理状况的调查,主要调查供货方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有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与管理流程规范、这些制度和规范的执行成效,评价供货方是否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否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的识别管理,主要涉及对采购产品(包括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生产设备等)或技术的知识产权判别和认定。如果供货方对提供的产品(包括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生产设备等)或技术明确表示具有自己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产品或技术的说明书、宣传资料、包装装潢权等著作权。

企业在采购时应当检索确认其相应知识产权权利的有效性,并弄清其是否是该权利的权利人,或者要求其提供该知识产权权利有效性的证明文件;如果其不是该权利的权利人,应要求其提供经过权利人许可或授权,其有权处分该权利的证明文件,以确保采购的产品(包括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生产设备等)或技术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如果供货方对提供的产品(包括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生产设备等)或技术未明确表示其知识产权状况,企业在采购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检索分析,特别是专利技术的检索和分析,以确保采购的产品(包括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生产设备等)或技术不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企业对采购信息的管理,主要涉及对供方信息、进货渠道、进货价格、进价策略等的管理。这些信息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要的商业秘密,也是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资源,企业对这些信息应当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对需要保密的信息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对这些信息的对外发布,要有相应的信息发布审批制度,防止未经批准随意对外发布这些信息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损失。

企业采购合同的签订,无论供货方对提供的产品(包括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生产设备等)或技术有无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利标识,都要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利义务条款,约定供需双方的知识产权权利义务。如果供货方提供的产品(包括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生产设备等)或技术有其自己的知识产权,要约定供货方维持其知识产权有效性的义务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供货方提供的产品(包括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生产设备等)或技术没有其自己的知识产权,要约定供货方提供的产品(包括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生产设备等)或技术保证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如果发生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其相应的侵权责任应当约定由供货方承担,导致企业损失的,应约定由供货方承当赔偿责任,以减少和降低企业因采购而发生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和损失。同时,企业在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对采购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条款,以获得采购利益的最大化。如企业对采购的产品(包括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生产设备等)或技术作出后续改进,可以约定改进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双方共有,或无偿让与供货方,以获取采购价格的优惠;或者以优惠的价格获取供货方的后续改进产品或技术。

涉及重要采购事宜的,如采购重要生产设备、重要装备、重要试验实验检测设备、关键零部件、关键技术、核心技术等,应当建立采购合同审查制度,对拟采购的项目要责成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知识产权审查论证工作,提出拟采购项目的知识产权审查意见,经企业知识产权主管或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实施采购。采购合同起草后,应当提交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合同条款的审查,明确采购合同中采供双方的知识产权权利义务,以防止采购合同对知识产权事项的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而对企业带来损失。

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北京和信华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和信华成)成立于2011年,分别在银川、西安、长沙、泉州、惠州等12处设立了分支机构,团队约三百多人,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专利代理机构(机构代码11390)。

截止目前,和信华成累计服务过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共享集团、北新集团、东芝医疗、东阿阿胶、北京中交、山东霞光等知名企业约七百多家。

和信华成根据企业的业务领域和发展情况,为企业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过知识产权贯标体系为抓手,把专利布局设计、专利挖掘和专利申请融入到企业的发展中进行全盘考虑,以知识产权为基础,串联各种资质、政府项目(我司是宁夏贯标、湖南贯标等地区的政府合作辅导机构之一)、无形资产增资、企业融资上市等企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环节,为企业在发展的不同阶段适时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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