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鸡豚狗彘之畜”中的“畜”和“之”
——巴东县第三高级中学 谭瑾萱
“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出自人教版高中语文必修三第三单元第一篇文言文——《寡人之于国也》。自古以来,对这句话中的“畜”和“之”的解释,普遍倾向于“畜”读xù音,作动词解,意为饲养;“之”在此为助词。经过多方查找资料与探讨,个人认为,此处“畜”应该读chù音,作名词禽畜,牲畜解;“之”在此为代词,这,这些。畜,《说文解字·田部》中这样解释:“畜,田畜也。”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兽部》:“兽,今多用畜者,俗书假借而然。”孔颖达为其注疏:“《尔雅·释畜》马、牛、羊、豕、犬、鸡谓之六畜,《周礼》谓之六牲,养之曰畜,用之曰牲,其实一物也。”如此看来,“畜”本意为人所饲养的禽兽,读chù音,属于一个名词。又读xù音,意为饲养(禽兽),如《徐霞客游记·滇游日记十》中这样写到:“则架竹为巢,下畜牛羊豕。”不难看出,“畜”读xù音时,作动词解。那《寡人之于国也》中这句“鸡豚狗彘之畜”到底该作动词畜养理解,还是该作名词禽畜理解呢?《孟子》这部著作一个典型特征是喜用排比、对偶,而单就《寡人之于国也》这一篇文章来看,里面也是多比喻、排比。既然是排比句,那么前后句应该意义相关或相近,结构相同或相似以及语气相同。如此便不得不看看该句所处的位置,以及它与前后句的关系。“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稍加观察便会发现,“五亩之宅”、“百亩之田”、“谨庠序之教”都是定中结构,为了保持前后句式一致,“鸡豚狗彘之畜”也应该为定中结构,中心语为“畜”,“鸡豚狗彘”用来修饰“畜”,而“鸡豚狗彘”与“畜”之间的关系就用“之”来协调,“鸡豚狗彘这一类禽畜”。如果此处“畜”作动词理解,那它与“鸡豚狗彘”之间就该是一种动宾关系,从这一个层面来说,此时的“之”应该是宾语前置的标志,又怎么能只简简单单地标注一个助词就完了呢?通过查阅《汉语大词典》可知,“之”作助词,有多种解释:1、相当于“的”:a.用于定语和中心语之间,表领属或修饰关系;b.用于主谓结构之间,取消句子独立性;c.用于实词(名词或代词)与介词之间。很显然,课文中仅仅注释“之”为助词,而并不指明属于助词下面具体哪一类,是不准确的。按平时说话习惯,可以理解为“的”,(对)鸡豚狗彘的饲养;也可以理解为宾语前置的标志,饲养鸡豚狗彘。如此,是否会给学生增添一些理解上的困扰呢?A老师讲这个“之”在此处作“的”理解;B老师讲“之”在此处为宾语前置的标志;C老师又讲“之”在此就是一个助词,课本中已经做了注释,就不要深究它究竟是属于助词下面的哪一具体项了。这样教学,如何让学生学到真本事?若是几个不同老师教的学生凑在一起讨论起这个问题来,岂不要争得打起来?况且“之”作代词,这,这些理解,也是有例子可参照的。韩愈的《师说》中有这样几句“士大夫之族......”“巫医乐师百工之人......”士大夫这些人,巫医乐师和各种工匠这些人,“士大夫”、“巫医乐师百工”与后面的“族”、“人”都是对应的附属关系,而“鸡豚狗彘”与“禽畜”之间不也是一种附属关系吗?从这个角度来看,此处的“畜”也该读chù音,作名词禽畜理解,而“之”应该作代词,这,这些理解。并且此时,“鸡豚狗彘之畜”就属于定中结构,跟前后句句式一致。都说“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都该做到严谨细致、敢于质疑,不应该为了减轻学生的学习负担,就直接照本宣科。而且教师自己不仅要时常钻研质疑,更要鼓励学生钻研质疑,这样才不会丢失教育的本质。
谭瑾萱,网名瑾瑜香萱,湖北巴东人,九零后土家妹子,毕业于湖北民族大学(曾用名:湖北民族学院),现从事语文教学工作。喜欢用文字记录自己的小心情,并始终坚信:心气平和,事理通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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