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问答,让你秒懂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
广州税务服务号 2021-08-17
要点问答
让你秒懂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发挥绿色税制的治污减排作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接下来,
就让小编带你一起来梳理一下
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相关知识吧。
提问
Questions
&
解答
Answers
适用范围
问:哪些纳税人适用?
答: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适用于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无法通过监测或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的部分行业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纳税人)。
计算依据
问:实行核定征收的计算依据是怎样的?
答: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量、应纳税额,根据《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粤环发〔2018〕2号)核定计算。
核定计算方法
纳税人应根据所属行业类型,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
问:核定征收的禽畜养殖业排放应税水污染物如何计算环境保护税?
答:规模化禽畜养殖场按照《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禽畜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头、羽)÷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
禽畜养殖业污染当量值表:
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禽畜养殖场征收。
规模化禽畜养殖划分标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执行。
问:核定征收的小型企业排放应税水污染物如何计算环境保护税?
答:(1)小型企业排放口安装排污计量设备,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污染当量值=1.8吨污水)
(2)小型企业排放口未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或虽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无法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安装用水测量设备(水表等),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核定污水排放量,按照《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用水量(吨)×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污染排放系数=0.7,污染当量值=1.8吨污水)
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执行。
问:核定征收的饮食娱乐服务业排放应税水污染物如何计算环境保护税?
答:(1)排放口安装排污计量设备,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污染当量值=0.5吨污水)
(2)排放口未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或虽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无法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安装用水测量设备(水表等),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核定污水排放量,按照《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用水量(吨)×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污水排放系数=0.7,污染当量值=0.5吨污水)
(3)无法核定污水排放量的,按照《抽样测算公告》所附《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计算:
应纳税额(餐饮业)=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应纳税额(《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中除餐饮业之外的其他行业)=特征指标数量(台、张、支等)×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问:核定征收的医院排放应税水污染物应如何计算环境保护税?
答:(1)排放口安装排污计量设备,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消毒的污染当量值=2.8吨污水,不消毒的污染当量值=1.4吨污水)
(2)排放口未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或虽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无法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安装用水测量设备(水表等),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核定污水排放量,按照《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用水量(吨)×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污水排放系数=0.7,消毒的污染当量值=2.8吨污水,不消毒的污染当量值=1.4吨污水)
(3)无法核定污水排放量的,按照《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病床数(床)÷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消毒的污染当量值=0.14床,不消毒的污染当量值=0.07床)
问:核定征收的独立燃烧锅炉、餐饮业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应如何计算环境保护税?
答:纳税人使用独立燃烧锅炉(≤2蒸吨)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餐饮业燃烧燃煤产生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产生的废气),按照《抽样测算公告》所附《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计算:
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问:核定征收的施工排放扬尘应如何计算环境保护税?
答: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按照《抽样测算公告》所附《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计算:
应纳税额=(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问:广东省的污水排放系数是多少?
答:污水排放系数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我省污水排放系数暂按0.7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调整。
如何申报
问:需要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填写什么申报表?
答: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纳税人应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中的《环境保护税税源明细表》相关内容,通过《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问:纳税人可以通过监测或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的,能否继续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
答:经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有关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纳税人可以通过监测或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的,不再适用核定征收。
爱护环境
人人有责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