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强:人祸甚于天灾(外二题)
《巢林笔谈》,中华书局。
雍正十年秋,大风拔木,沿海居民,漂没无算。荒民之流于昆者,或聚于书院门外,枕藉而死者十八九,臭腐之气,蒸为疾疫。我乡好义之士,稍稍赈施,辄拂长官意。其意以为:即死,亦与官无累;得食,则久羁我土。呜呼,此其为父母斯民者欤?(龚炜《巢林笔谈》)
《巢林笔谈》印行于文网森严之际,所以开篇即写康熙诞辰,高唱“煌煌哉太平之盛观”的赞歌,但是书中也有一些揭露时弊的文字,使人得以一窥所谓“太平盛世”的真相。据邓拓《中国救荒史》,有清一代,自然灾害高达1121次,其中旱灾201次,水灾192次,地震169次,雹灾131次,风灾97次,蝗灾93次,歉饥90次,疫灾74次,霜雪之灾74次。引文记述的,就是雍正年间发生的一次风灾。天灾造成了大量荒民,哀鸿遍野,流离失所,死于非命者不计其数。更为可怕的是,地方官员不但不救助灾民,反而对民间自发的赈济活动横加指责。在这些良知泯灭、麻木不仁的“长官”们眼里,百姓的生命是不值钱的,人死得再惨、再多,只消一句轻描淡写的“自然灾害”,就可以搪塞过去,把责任推卸得干干净净,此后,官照当、肉照吃、钱照刮,何必自找麻烦?——死于天灾是悲剧,死于人祸则是悲剧中的悲剧。历史证明,以“为民父母”自居者,如果靠得住,母猪会上树,“父母”一不高兴,就和“子民”脱离关系了。所谓“仁政爱民”,是要等其来施、待其来爱的,芸芸“子民”,何曾一日做过主?
又,《皇明大政纪》:“宣德三年,工部侍郎李新自河南还,言:山西民饥,流移至南洋诸郡,不下十余万口,有司军卫各遣人捕逐,民死亡者多。”这里说的是明宣宗时期的事情。官方不但漠视民瘼,甚至迫害灾民,人性荡然无存,令人发指。
《隋唐嘉话》,中华书局。
徐大理有功,每见武后将杀人,必据法廷争。尝与后反复,辞色愈厉,后大怒,令拽出斩之,犹回顾曰:“臣身虽死,法终不可改。”至市临刑得免,除名为庶人。如是再三,终不挫折,朝廷倚赖,至今犹怀之。其子预选,有司皆曰:“徐公之子,岂可拘以常调者乎?”(刘餗《隋唐嘉话》)
徐有功是武则天时代司法系统的先进工作者,曾官至司刑寺少卿。他在蒲州时,“为政宽仁,不行杖罚”(《旧唐书》卷85),不搞刑讯逼供,人称“徐无杖”。他的死对头皇甫文备落在他手上,他依法从轻判决,别人大惑不解,他说:“我执行的是公法,怎能借机发泄私愤呢?”武则天要治某某人的罪,如果于法不合,也常常遭到他的反对。这种“法律至上”的观念,正是法治的特质之一。有的学者喜欢用类似的事例来说明皇权社会并不专制,因为皇帝也有顾忌,不能随心所欲。持此观点的人,忽略了行政、立法、司法权力均集中于皇帝一身的事实,只看到表面的“权力制衡”现象,没有看到集权专断的本质。徐有功只不过是异类,徇私枉法才是常态。不少大案、要案,“左右及卫仗在廷陛者数百人,皆缩项不敢息”(《新唐书》卷113),只有徐有功一人“据法廷争”。“朝廷倚赖,至今犹怀之”,这表明,徐有功“缺席”了,法治精神也跟着“缺席”了,变成了“纪念品”。颇具讽刺意味的是,有关部门竟然采取“非法”的方式来选拔、任用徐有功的儿子,以示对徐有功的尊敬。真不知道,这是尊敬,还是亵渎。
《郑板桥全集》,凤凰出版社。
愚兄为秀才时,检家中旧书簏,得前代家奴契券,即于灯下焚去,并不返诸其人。恐明与之,反多一番形迹,增一番愧恧。自我用人,从不书券,合则留,不合则去。何苦存此一纸,使吾后世子孙,借为口实,以便苛求抑勒乎!如此存心,是为人处,即是为己处。(郑板桥《雍正十年杭州韬光庵中寄舍弟墨》)
在尊卑有别、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唐律疏议》卷6)。奴婢不但人身自由受限制,而且没有姓名、婚姻自主权,更不用指望科考入仕,重者还会累及子孙后代。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凡汉人家生奴仆,印契所买奴仆,雍正五年以前白契所买,及投靠养育年久,或婢女招配生有子息者,俱系家奴,世世子孙,永远服役,婚配俱由家主”。郑板桥焚毁前代家奴契券,平等对待雇佣工,这在当时确是凤毛麟角,弥足珍贵。他在山东范县、潍县知县任上,不贪赃枉法,不收受贿赂,没有拖而不办、判而不决的案件,也没有沉冤莫白的冤民。姓韩的书生无钱读书,他解囊相助。潍县发生饥荒,他开仓赈贷,煮粥救济饥民,最终因此得罪“大吏”而“乞病归”,史称其“去官日,百姓痛哭遮留,家家画像以祀”。如果说郑板桥身上有什么值得今人学习的地方,绝不仅仅是他外在的“清官作风”,而是把人当人看、尊重人的尊严与自由、为了捍卫生命价值而敢于得罪权贵的内在品格。有论者称,郑板桥这封信含有“近代启蒙思想的因素”,窃以为实乃别具只眼之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