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来临,人伤物损谁来担责?有答案了

进入汛期以来,我国多地出现特大暴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暴雨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此,北京海淀法院结合四起典型案例,分别从财产及人身损害的角度进行解读。

案例一

暴雨非车辆进水近因诉请理赔法院判驳回

去年夏季的一场大雨过后,刘先生发现爱车车内进水,他找到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检查后表示“赔不了”。为了讨一个说法,刘先生诉至法院。

庭审时,保险公司阐明了拒赔理由:根据现场勘查,涉案车辆是由于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才导致进水,所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应适用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免除协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害关系中,应当综合考察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且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并认定它是否是导致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

本案中,根据证据显示,雨水是从车辆顶部渗入,属于非常规情况,发生该情况,其根本性决定要素不在于是否降雨,而由于车辆的排水及防雨性能存在问题。因此,暴雨非本案车辆进水近因,法院据此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刘先生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此案目前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如确认暴雨是有效近因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介绍,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2012年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2年版)》,其中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同时,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可见,汛期暴雨并非必然是车损的近因。法官指出,一般情况下,暴雨所导致的车损多指车辆在行驶或停车过程由于路面积水导致雨水从车辆底部或周边渗入车内的情况,根据上述示范条款,如果能够确认暴雨是导致车辆涉水、机动车进水的有效近因,按照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车主应该定期检查车况,避免因车辆本身缺陷发生危险。

案例二

合同约定发动机进水致损免责车主起诉理赔被驳回

同样是在去年夏季,窦先生冒雨驾车,途经一处积水时,窦先生一脚油门想冲过去,结果车辆熄火,后经检查发动机损坏。窦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认为暴雨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但保险公司拿出免责条款,拒绝赔偿。

庭审时,窦先生坚持认为保险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代理人则拿出双方合同,说明涉案机动车投保的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明确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同时,“责任免除”条款中还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产生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已经对上述免责条款向窦先生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发动机损坏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免责。”代理人提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免责条款明确具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窦先生具有法律效力,应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依据。涉案车辆损失中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窦先生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此案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涉水险要看清免责条款

法官表示,若投保人投保了涉水险,则除了免责条款之外,车辆涉水均可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同时,需要说明的是,2020年9月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此外,2020年9月19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引导行业将机动车示范产品的车损险主险条款在现有保险责任基础上,增加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保险责任”。

法官提醒,如果汽车保单是2020年9月19日之后购买的,那么在新规定下,车损险已经包括发动机涉水险。投保车损险的投保人,若因暴雨导致车辆涉水损失,可直接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案例三

暴雨中电线坠落致人死亡供电公司被判承担责任

疾风骤雨,不仅本身危害极大,有时还会引发次生灾害。一次暴雨中,一条横跨公路的输电电线被暴雨打落,行人黄女士恰巧经过附近,结果触电身亡。其家属王先生认为,供电公司未能及时断电,导致黄女士死亡,供电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供电公司认为,事故当天的暴雨是极端恶劣天气,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指出,虽然当天存在暴雨及雷电事件,但供电公司可以通过断电等方式避免坠落线路带电,但供电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采取了客观有效的断电措施,所以供电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后,供电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此案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不可抗力不应是应对灾害的借口

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法官解释说,在侵权责任纠纷中,不可抗力作为一种免责事由,若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因为暴雨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是不可避免的,那么义务人免于承担责任;若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可以避免的,那么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类似上述案件主要争议点在于损害结果是否可以避免,若相关单位、部门采取一定措施可以避免损害结果,则不属于不可抗力。

案例四

物业未依约尽防汛义务车辆受损车主起诉赔偿获支持

午后突来一场大雨,雨停后,刘先生想要驾车出门,结果来到小区停车场一看,自己的车都变成“船”了,大半个车身泡在水里。经检查,车辆多处受损。刘先生责怪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防汛义务,也没有及时通知自己挪车,所以对于车辆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方面认为,双方签订的《车位服务协议书》中,物业公司仅提供巡视照看服务,并负责妥善打理车场设施、维持车场秩序、制止违章行为等,对于防汛、防盗方面,刘先生应自己做好这方面的措施。

法院认为,依据《车位服务协议书》,双方形成了车辆停放关系,该协议对于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物业公司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存在瑕疵,未及时履行通知挪车义务,应当对刘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刘先生对自身财产也未尽到合理保护义务,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刘先生部分损失。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此案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物业等单位应全面履行约定义务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据此,法官指出,发生灾害后,若物业等单位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存在瑕疵,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外,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法官提醒大家,遇到暴雨等极端天气,为避免人身财产损失,自己也应提高注意义务,如尽量把汽车停放在相对安全、地势较高的地方,不要停放在地下车库,防止雨水倒灌。同时,尽量待在家中,减少外出,注意安全。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外出,要远离输电线路、树木等,避免遭受意外事故。若遭受损失,需注意保留证据,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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