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上碰倒邻座热水杯后被烫伤,责任由谁负?——律师“以案释法”之周四人身财产保护篇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李某陪同家人乘坐火车去外地游玩,上车后,李某摆放行李时将邻座吴某放在置物板上的水杯打翻了,水杯里的开水全倒在了李某的大腿上。因疼痛难耐,李某当天即入院治疗,医院诊断结果为右足轻度烫伤。李某后续入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4000多元。出院后,李某联系吴某希望获得赔偿,但吴某认为自身并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于是李某将其诉至法院。

以案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一般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过错归责原则。首先,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摆放行李时时没有注意到相邻位置置物板上的开水,导致碰翻水杯烫伤自己,对于烫伤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其次,盛装开水的水杯是一种危险物,吴某将其放置在座位前的置物板上,对该危险物所作的保护措施明显不足,也未提醒旁人注意危险物,并最终造成李某身体受损的结果发生,因此吴某对此亦有过错。

综上,法院酌定由李某自负50%的责任,吴某承担50%的责任,遂判令吴某向李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共5000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律师提示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为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民法典》明确了侵权责任中以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补充的归责原则,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过失相抵”原则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被侵权人或受害人也有过错,法院可依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侵权人或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在侵权案件中,侵权人与被侵权人都有过错时,可根据各方过错的大小、综合相关因素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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