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亭抗"疫"|疫情下有关合同履行及相关问题的十问十答
疫情下有关合同履行及相关问题的十问十答
文/缪衢 王冕钧(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导读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了一定影响。疫情期间,因疫情导致的各类纠纷也逐步突显出来。如何更好地应对纠纷,做到未雨绸缪,本文针对此次疫情对合同履行,以及相关审判、执行活动的影响,在参考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总结出以下十个问题,供读者参考。
一、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合同法》第117条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00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即适用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与2003年“非典”疫情存在相似之处,是人类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二、疫情期间,是否所有合同的不能履行都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不是。不可抗力作为合同违约的免责事由,必须是不可抗力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就合同类型而言,疫情对合同履行产生障碍的合同类型主要包括:转移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同、以人员接触为合同履行方式的合同等。例如:货物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租赁合同、演出合同、劳务合同、旅游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消费领域的合同等。
三、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认定标准?
参考2003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的意见,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的基本思路是,坚持既要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依法、客观、公正地认定疫情对当事人债权债务的影响。要从严把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认定标准,即:疫情作为一种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以前。如果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以前发生疫情,或者在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疫情,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而且,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如果在合同履行中遇到疫情,但并没有导致当事人不能按合同履行,此种情况不能视为不可抗力。要严格甄别不可抗力事件,防止债务人借疫情发作,以不可抗力为借口逃避合同义务。
四、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法律后果?
1. 关于合同解除
合同不能履行分为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和一时不能履行三种情形,每种情形对应的法律后果均有所不同。对于一时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合同,债权人可以要求变更合同或延期履行;对于全部不能履行的合同,或者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仍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 关于免责
依据《合同法》第117条,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债务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是因不可抗力所致,债务人可以在不可抗力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免责,但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是不可抗力与债务人的共同原因所致,债务人仍然应当承担相应部分的责任,即部分免责。
五、不可抗力发生后,债务人应及时履行哪些义务?
《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此条规定了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和证明义务。疫情发生后,债务人应当将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及时通知债权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例如,因执行政府防疫命令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当提供政府的停工令、隔离令等政府规定或文件;因债务人自身患病、被隔离留观的,应当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等。
六、不可抗力发生后,债务人是否负有减损义务?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债务人负有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损失的扩大的义务。
七、因疫情导致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如何应对?
《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的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在疫情发生期间内,如果债权人属于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患者以及被隔离对象等情形,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可以适用上述条款,主张债权诉讼时效中止。
八、因疫情导致诉讼期间被耽误,如何应对?
所谓诉讼期间,是指为审判机关、诉讼当事人和参加人进行诉讼活动而规定的期间。例如,立案期限、举证期限、上诉期限、保全期限、执行期限、交纳诉讼费期限、申请执行期限、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等。如果因疫情导致诉讼期间耽误的,可以援引《民事诉讼法》第83条之规定,即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九、因疫情发生,是否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如果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的标的物是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资金和物资,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十、因疫情发生,是否可以申请中止审理或者中止执行?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七条之规定,法院受理案件或者做出裁判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或者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必须出庭的诉讼参与人或者诉讼参加人为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的;
(二)当事人或者其他必须出庭的诉讼参与人或者诉讼参加人因被采取隔离措施而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
(三)当事人因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存在新冠肺炎疫情而提出中止审理、中止执行申请的;
(四)为有利于新冠肺炎的防治,其他应当中止案件审理、中止案件执行的情形。
本文作者
缪衢 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