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冻死 同桌饮酒者获刑!请客风险这样避免。。。

法院查明,2018年1月25日晚上九点多,王某喝酒后又来到于某家中,与于某、邹某、刘某共同饮酒。于某等三人明知王某已经醉酒,仍与他共饮。期间,王某喝了一杯多白酒。

当晚十点左右,于某觉得王某和刘某喝多了,就将他们赶走,自己继续与邹某喝酒。“王某出门时走路歪歪晃晃,说话不清楚,已经上头了。”于某供述。

十点半时,于某和邹某二人在楼道单元门内发现了王某,此时王某靠着墙半坐着,二人扶了一下王某,没扶动就又回家喝茶。之后,于某和邹某多次下楼查看王某,还将其挪至单元门外一汽车前轮处,但一直没有采取救助措施。

直到26日0时42分,于某再次查看王某后,才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赶到后,确定王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

这段时间内,当地最低气温从零下5度降至零下7.4度。鉴定意见显示,王某的死亡原因为乙醇重度中毒和低温寒冷环境共同作用所致的呼吸循环衰竭。

案发后,于某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让妻子隐瞒王某前来喝酒的事实,还与同桌饮酒的刘某、邹某串供,到案后还做过虚假陈述。之后,于某等人赔偿王某的家属四万元。

在庭审中,于某、邹某的辩护人称,二人曾想把王某送回家,而非对其置之不理、放任不管,但王某不配合。辩护人还提出,于某不能预见王某死亡的后果,对王某不负有“注意义务”,王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泰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邹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2019年9月23日,泰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邹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嘉宾:王青山律师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方弘:《刑法》中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王青山律师: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意志上都不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

方弘:本案,于某、周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定罪量刑。他们主观上是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呢?

王青山律师:我认为他们两人认识不到危害结果,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

我们可以将此案和交通事故案件做比较。《刑法》规定行为人交通肇事之后,故意把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放到荒郊野外,这就构成故意犯罪了。

本案,邀约朋友饮酒行为本身是正确的,不违法,法律上是不会追究任何责任的。俗话说,“无酒不成席”,朋友在一起喝酒很正常,喝酒行为不危险,更不违法。

这和交通事故不一样,交通事故是先实施了一个行为,让受害人处在危险的状态,比如把受害人放到荒郊以外,使其不能及时得到治疗流血过多死亡,构成故意犯罪。

但邀约饮酒的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别人喝醉或者是喝多了,从人之常情来说,邀约人都会将醉酒的人送回家或者是打120来把其送医院。

而作为朋友,于某没有这样做,很显然他认为没有危险。比如经常和自己一起喝酒,他平时喝多了也这样,一起喝酒的人都了解。大家没法判断到底喝多少会导致他神志不清,甚至现在的科技恐怕都没法判断。

法律上虽然有醉驾的标准,但是到底行为人是否处于醉酒的状态,谁都无法判断,科学也无法判断。

方弘:你的意思是说当时于某无法判断王某坐在那里是有危险的?

王青山律师:对的,科学都无法判断这个事情。科学都无法判断,更不能要求普通人能认识到。

方弘:法院认为案发时,当地的最低气温零下5度降至的零下7.4度,王某坐在那有可能被冻死,这一点于某、邹某意识不到吗?

王青山律师:气温降低的理由太勉强了。低温的情况下,大家都穿得很多,即便再低一两度,对王某来说他应该很适应。怎么能说气温下降了,他就会冻死了。下降多少才能冻死?

方弘:长时间坐在那儿没活动的话,是不是加大了他冻死的可能性?

王青山律师:这种认识在法律上是不行的,一定是于某、邹某很清楚得认识到气温降低两度,王某多坐半个小时或一个小时就会死亡。即便某坐在外面都不太好判断会发生死亡的结果,除非他坐在水里面。

醉酒人坐在那里,朋友拉的时候,说“没关系,清醒一下就好了。”我们喝酒的人都知道这种情况很常见。

方弘:您认为于某、邹某不构成犯罪?

王青山律师:不构成。《刑法》要求行为人一定要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结果或者应该认识到行为的危险性。我们普通人认识到同桌人喝晕了,也认识到了其坐在这儿很可能会感冒。但是,如果能够认识到其能够冻死,大家肯定会去救或者打120把其送回家。毕竟是朋友,我认识到他会死,我还不管他?

反过来看,这就更不合情理了。

法院认为,于某、邹某同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虽然案发时曾饮酒,但意识清醒,二人与王某同饮酒后,已经知道王某严重醉酒,发现王某醉倒时即产生了“注意义务”,二人也意识到案发当晚天气寒冷,因担心王某出事而多次下楼查看,因此其已经预见王某有可能会因醉酒和低温环境导致死亡的后果,但轻信死亡后果不会发生。如果于某、邹某在发现王某醉倒在寒冷的室外时,能够采取稳妥的救助措施,完全可以避免王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因此王某的死亡并非是不能抗拒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不属于意外事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邹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2019年9月23日,泰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邹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王青山律师:首先,法院推断于某和邹某在清醒的情况下,能够意识到王某的危险。于某和邹某到底喝了多少酒,当时清醒不清醒,甚至说清醒到什么程度,如何判断?

其次,当时于某和邹某喝了多少酒?有证据吗?做了鉴定吗?处于醉酒状态还是饮酒状态?

第三,就算做了鉴定,人的体质各不相同,有的人喝两斤酒没事,有的人喝二两就醉死了。这个需要怎么判断?

是否喝醉是根据人的肝功能对酒精的分解的能力而定的。科学都无法判断,怎么判断喝酒人醉了或者没醉?

第四,法律上的注意义务要到什么程度?

如果前面的行为很危险的话,法律才赋予行为人一个注意义务。如果前面的行为很正常,即老百姓都是这样干的,法律是不能赋予这种注意义务的,否则法律太苛刻。

能喝多少酒是喝酒人自己控制的,不能让请客的人来控制。客人喝醉没喝醉,请客的人怎么会知道?如果他没有倒在地上或者是没有吐的话,其他人怎么知道他醉没醉?醉酒不一定是舌头直了,说话不利索就是醉酒。

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事实一定要判断得很准确。

如果大家一起喝酒都会承担刑事责任,恐怕老百姓都接受不了。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在以后的生活中该怎么规范自己的行为呢?我们到底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

这样的判决出来以后,是不是会引起每一个公民对自己行为的恐慌。出门还怕树叶把自己砸死!请客吃饭还担心有人饭量小,万一撑死了怎么办?这样不会很荒唐吗?

方弘:现在很多人不敢请客吃饭了,因为大家确实不清楚该怎么请客吃饭,才是尽到了注意义务,该怎么做才能够避免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不仅仅是刑事方面的,更多的是民事赔偿方面的。

王青山律师:法律和生活不能脱节,情理法是一体的,老百姓很聪明。这样的判决出来以后,大家可能就不敢请客了。

方弘:请客该注意些什么才能规避这些法律风险呢?

王青山律师:我个人认为请客吃饭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所以,大家请客吃饭不用担心会犯罪。

民事中赔偿责任怎么避免?民事责任的标准比刑事责任的标准要低一些。民事上,法官判同桌的人承担部分责任,怎么避免?

第一,不要灌别人酒、不要用刺激性的语言、激将法等等劝别人过量喝酒。在他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要明确提出不要再喝酒或者是不要强行劝酒。

第二,如果出现喝醉的情况,尽量把朋友送回家或者医院。

嘉宾:王青山律师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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