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要剖腹被家属再三拒绝? 跳楼自杀!如何分娩产妇说了不算?!
据华商报报道:8月31日20时左右,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住院部5楼,一名待产孕妇从楼上坠下身亡。
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发表声明称,产妇马女士于8月30日,也就是停经41+1周要求住院待产”入院。“经初步诊断,胎儿头部偏大,阴道分娩难产风险比较大。”
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主任霍军伟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检查后医护人员就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并建议剖宫产,然而家属坚持顺产,并在《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在榆林市第一医院外科护理记录单上显示,17时50分,产妇向医护人员提出剖腹产的要求,医护人员征求家属意见时,家属称表示理解,但拒绝手术,继续观察。“
产妇由于疼痛两次走出分娩中心和家里说疼得不行,想剖腹产,但家属一直不愿意,坚持顺产。”
霍军伟表示,将病人劝回待产室后,医护人员对病人进行安抚,随后再次建议家属剖腹产,但家属仍坚持顺产。20时左右,待产妇从5楼分娩中心坠下,抢救无效身亡。9月4日下午,经过现场勘察,经公安机关鉴定,初步排除他杀,属自己跳楼身亡事件。
据公布的一段视频显示,产妇确实再家属面前疼得跪下两次。但是,家属不认可医院的说法。他们说产产妇自从入院到事发,院方并没有跟他们提剖腹产的要求。妻子第二次出来的时候,家人是同意做剖腹产的。
这个新闻看了以后,让人觉得又痛惜又气愤。痛惜的是两条生命就这么离开。气愤的是,家属你有多大权利去决定别人的生死?尽管排除了他杀,孕妇的死亡,家属、医院是否应该对孕妇的死承担责任?
嘉宾: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主任 杨生顺律师
专业领域:医疗纠纷,重大民商事,法律顾问
方弘:医院三次建议剖腹均被家属拒绝,产妇由于疼痛两次走出分娩中心和家里说疼得不行,想剖腹产都被家人拒绝。最终跳楼自杀!产妇顺产还是剖腹产是由家人决定的还是产妇本人决定?为什么一定要等家属同意?
杨生顺律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实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这一条法律规定当中,我们注意到它有一个“必须”,一个“应当”。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如果是患者同意,家属或者关系人不同意并不签字,作为医院来说,它施行手术的话原则上就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所以,患者家属的签字和同意是目前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的一个条件,而且是必须取得签字的条件。
当然也有特殊情况。
第一种特殊情况: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家属签字就可以做手术。这种情况通常是患者在手术过程中,已经处于昏迷状态,肯定不能取得患者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由家属签字同意即可手术。
第二种特殊情况,比如说医院没有办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没有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特殊情况之下,那么医生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同意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实行手术。
但是,这个案件争议之处,家属是在场的。而家属在场必须要经过家属签字,才能做手术。
方弘:通过这个案件,我们来看这条规定合理性多大?产妇要求剖腹产、医院建议剖腹产,家属怎么就不同意?家属有权利决定着产妇和孩子的生死问题吗?在这个时候还一定要等到家属同意才能做手术吗?
杨生顺律师:我确实觉得这条规定不合理。这个案件目前各执一词,谁说的正确,有待进一步观察。
如果确实发生这样的情况,医院要求剖腹产,但是家属不同意。医院确实很难采取剖腹产的的决定。所以,我认为这条规定在它的合理性上是值得商榷的。
方弘:我们讨论的前提是医院的声明都是真实的。在这个前提下,家属是否要对产妇的死亡承担责任呢?
杨生顺律师:如果医院和患者的家属在整个过程中有过错,那么他们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但是,肯定不是主要责任。他们只是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国家相关的赔偿法律规定,她的求偿权利人是受害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是父母,配偶、子女。但本案当中,他的父母当时在不在场还不清楚。而丈夫是在场的。丈夫作为法律上的求偿的权利人,因为他的不签字发生了伤害的后果。这个时候该不该承担责任,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从法理上来说,如果真的因为丈夫的不签字导致了配偶的情绪难以控制,最后选择轻生。那我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他应该是有一定的过错。并且如果这个过错与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应该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如果产妇的其他家属要主张权利,针对有过错的家属,能不能提出侵权的赔偿责任,在法律上也是有争议和值得商榷的。我当然认为是可以提起侵权的赔偿之诉。
方弘:这个案件仅仅涉及到的是民事赔偿,我想无论赔多少对于两个人的生命都是无法弥补。如果这个情况是真的,那么这条法律规定是否需要立法者考虑修改?另外,医生和护士的责任,产妇已经是临产状态了,在她跳楼的时候,怎么就没有医生、护士陪护和阻止?院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杨生顺律师:这也是我在思考的问题。无论双方各执,哪一方所说是真实的。但说实话,产妇生孩子的痛苦肯定是不言而喻的。那么医院在对孕妇在温情关怀上、医疗服务上、还有看护上应该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责任。
为什么在产房里面,孕妇有机会爬上窗台选择跳楼轻生?医院在管理上是失职的。当然具体的情况还要具体分析,但是我觉得医院还是会有这方面的问题。
方弘:现在大家对主要事实各执一词,那么最终的事实该如何确定?
杨生顺律师:根据法律的规定,最终的事实肯定是由医患双方,也就是院方和家属各自尽到自己的举证的责任。
第一、如果医院认为他们多次要求建议剖腹,但是家属不同意,那么它就应该出具相应的告知书、病例文书和监控视频等来证明他们确实多次建议剖腹。
第二,他们还有义务举证证实,他们在产房里面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关注和看护了产妇。
方弘:您个人怎么看这起案件?
杨生顺律师:我觉得非常痛心。
一方面,我觉得法律不合理的相关规定,应当有相应的修改,这是必须要做的。
另外一方面,作为医院能对待这种非常严重痛苦的病患者,更应当尽到更多地关注义务。目前的情况,据我了解很多医院的医护人员的人数是有限的。
比如同一时刻,很多孕妇在产房分娩,而医护人员又是有限的。这种情况下,他(他)如何合理地关注这些患者?医院也是有很多方面的困难。有些患者病情紧急、有些需要抢救。这种情况下,医护人员肯定要选择重点。
医院还需要关注的是窗台的瑕疵。
因为患者很痛苦,很难说不会选择轻生的方式。。医院窗台的设计、窗子的防跳设置有没有做到位?这是每个医疗机构需要关注和反思的。比如说产科、精神科还有一些非常痛苦的疾病患者入住的科室,作为医疗机构应该去检查一下,看看自己有没有这方面瑕疵。
方弘:应该说生孩子痛苦是所有当妈妈都会遇到的。但是我想,我自己也是当妈妈的人,比起即将迎来的宝宝妈妈,再大的痛苦也会咬牙承受。
所以,我想马女士在跳楼了断自己和孩子之前,除了疼痛,应该还有绝望,还有负气,不然怎么能够就这么了断自己甚至还有即将出生的宝宝?!
事实真相究竟如何?我们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