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行人闯红灯竟致人死亡 被判3年赔117万!

过马路闯个红灯,在大多数城市都司空见惯,人们见怪不怪。

但是,浙江宁波的一位行人闯了一个红灯,代价却有点大:行人与电动车相撞后逃逸,电动车主经抢救不幸身亡

4月24日上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该名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赔偿117万余元!

监控视频记录的信息如下:

2018年12月6日17时35分许,谢女士在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一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闯红灯横穿马路,与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邓师傅相撞。

尽管被撞受伤,但是谢女士的伤情并无大碍,被撞后往西逃匿,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邓师傅摔倒后就不醒人事。2018年12月6日17时46分,路人报警。邓师傅因受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18年12月14日早上,民警抓获肇事逃逸的嫌疑人谢某(女,55岁)。

交警部门认定:

在本次事故中,谢某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承担次要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邓某因交通事故头部撞击钝性物体面,导致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继而引发颅内压增高,压迫延髓呕吐中枢及生命中枢,咳嗽等反射减弱,呕吐物吸入呼吸道阻塞支气管引起窒息死亡。

2019年3月19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邓某的家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89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表示认罪。

她解释:

当天晚上风雨交加,自己打着伞没能看清路面情况,在事故发生后,因为心慌意乱,又担心对方讹钱,就逃离了事故现场,没有查看车主的受伤情况也未报警。

鄞州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谢某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年,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17万余元。

由浙江天平编辑整理

嘉宾:戴红梅律师

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方弘:行人也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戴红梅律师:被告人谢某构成什么犯罪,要从其违反的法律规定来看。

首先,从行为上来看,被告人谢某违反交通信号灯,即闯红灯过马路,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本案当中被告人谢某就属于本条当中所陈述的“行人”。

同样,《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本案的被告人谢某虽然是行人,但她也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约束的对象,其行为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的按照信号灯通行的规定。

第二,从结果上来看,被告人谢某闯红灯造成了严重后果,即受害人邓某死亡。

第三,从本案交通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划定来看,被告人谢某闯红灯的行为,受害人邓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行为,都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双方都有责任。

但因为被告人谢某有逃逸的行为,故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为什么存在逃逸行为就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从该法律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因被告人谢某逃逸,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而认定了一个主次责任。

第四,从刑事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谢某因闯红灯,与本案的受害人邓某相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某逃逸,受害人邓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谢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被告人谢某是年满十六周岁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闯红灯行为与受害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事故发生后其逃离现场,我认为被告人谢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受害人邓某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在量刑时可以适当考虑对被告人邓某减轻处罚。

如果谢某在和邓某相撞以后不逃离现场,那么她就不会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进而也就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会面临高额的赔偿。

因此,谢某本应该把救人放在第一要务。而且,她担心邓某会讹人,这也是完全没有必要的。该赔多少,都要由证据说话。

方弘:近200万的索赔,谢女士是否也应该承担?

戴红梅律师:《侵权责任法》当中有明确规定,受害人邓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生命权遭受了侵害,侵权行为人当然应当进行赔偿。侵权行为人因同一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当中,被告人谢某就是既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责任的赔偿范围,法律也有明确规定,致人死亡的,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至于受害人的继承人所起诉的赔偿金额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在最终赔偿金额的判决上,法院应当也会考虑受害人本身存在的一定的责任,适当减轻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方弘:此案对大众的提示?

戴红梅律师:我国法律规定得十分清楚,无论是驾驶员、乘车人,还是行人,都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和规则。行人不应该抱着我是行人,我是弱势群体的心态以身试法。任何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人如果不遵守交通法规,当然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更为严重的可能是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如果真是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该积极面对,及时救治伤员、及时报警等,而不是选择逃逸,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将加重自身的责任。

方弘:再次提醒:法律法规一定要遵守,否则将可能会承担意想不到的代价!

嘉宾:戴红梅律师

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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