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名为委托理财,实为一方全担风险的企业借贷无效

名为委托理财,实为一方全担风险的企业借贷无效

——名为委托理财,但一方收取固定回报,而另一方承担全部风险的,案由应定为企业借贷纠纷,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标签:|证券|借款合同|名为理财|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2003年,投资公司与风投公司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投资公司将2000万元委托风投公司进行投资管理,风投公司保证固定收益8%。后因风投公司逾期归还致诉。

法院认为:①本案虽系投资公司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起诉,但投资公司与风投公司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应由法院从相关合同内容出发依法予以确认。本案中,双方虽签有委托理财合同,但合同内容均表现为受托方保证到期返还本金和8%的固定收益。案涉各方不存在投资经营、共担风险的理财性质,而是一方收取固定回报,另一方承担全部风险行为,故其法律关系应为名为委托理财实为企业借贷关系,本案案由应定为企业借贷纠纷。②根据目前我国相关金融法规规定,企业之间禁止相互借贷并收取固定利息收益,故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以进行委托资产管理形式掩盖其私下借贷非法目的,依《合同法》第52条第3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规定,风投公司与投资公司所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实务要点:名为委托理财,但一方收取固定回报,另一方承担全部风险的,案由应定为企业借贷纠纷,因违反相关金融法规规定,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3项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83号“某科技公司与某投资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见《甘肃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刘竹梅,审判员宫邦友,代理审判员刘崇理),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裁判规范与案例指导·裁判文书》(2011:226);另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卷(上)》(V1-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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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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