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创始股东退出了投资人投资的目标公司,创始股东还要承担回购责任吗?
案例|创始股东退出了投资人投资的目标公司,创始股东还要承担回购责任吗?(2018)沪01民终13187号
某基金投资Z公司,Z公司股东等签订《股权投资框架协议》,约定某基金投资2000万元,协议约定“如知识产权的权利登记等,夏某、麟时公司等未按期完成;未定期提供财务资料;未定期召开董事会等”,则投资人某基金有权要求Z公司股东丁某,其它股东夏某等连带”。协议还约定,公司投资重组完成后,夏某、麟时公司退出,不再是Z公司股东。
某基金投资之后,各方发生争议,遂起诉丁某回购,夏某等连带,夏某抗辩说自己已经不是股东,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生效判决认为1)回购条件成就,支持某基金回购的诉求;2)夏某是作为原股东签订协议,原股东系回购义务的承诺者和履行者,故夏某认为Z公司成立后其不再是Z公司股东、其不应当承担回购义务的主张,无合同依据,支持。
也就是说,本案中夏某虽然不是Z公司的工商股东,不过其在投资中是创始股东,是回购承诺方,按合同要承担回购责任。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
赞 (0)